不兑现举报奖励,监管怎有诚意
2011-12-14   作者:新京报社论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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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实打实的举报证据,监管部门百般推诿,“不查处、不奖励”,暴露了对食品安全及消费者权益的漠视,更让人怀疑监管方与企业存在某种利益纠结。
  据《新京报》昨日报道,今年8月,河北邯郸市出台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凡举报问题食品药品被查实者,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律师殷清利接连举报问题食品10起,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取证,并请工商现场查处,结果却遭遇了“不查处、不奖励”。
  有规定而不奖励,看来并非举报不实,不论是何原因,都令制度的严肃性荡然无存。有问题而不查处,则更让人怀疑监管部门的动机。这都需要有关部门一一说明。
  有奖举报的规定不新鲜,早在2004年,北京就开始推行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制度,陕西、广西等地甚至规定奖励金额上不封顶。这些规定释放出保障食品安全的诚意,因此受到民众的欢迎。对于食品安全事件频现所暴露出的监管漏洞,有奖举报作为制度补丁,也让人看到了扎紧监管篱笆、破解食品安全痼疾的希望。
  制度只有“掷地有声”,方能发挥威力。可惜,邯郸的殷清利满怀热情去举报,受到的却是当地监管部门的一次次冷遇,这不禁令人怀疑,有奖举报制度是否只是一场作秀,或者根本就是一纸空文?
  应该说,殷清利作为律师,熟知当地举报奖励规定,也深谙通过合理手段取证。其取证方法之严谨,以及不断改进取证方法的较真劲儿,让“有心举报、无力取证”者自愧弗如。但在当地有关部门和涉事企业的托辞面前,殷清利显得很无力,甚至连个人电话也被泄露给了举报对象,让“举报保密”原则形同儿戏。
  报道显示,殷清利买到过期食品,被企业解释为“存在掉包可能”;按照邯郸工商部门“直接通知工商部门,逮个现形”的提示如法炮制,却遭遇走漏风声,问题食品被提前清空;买到涉假食品,当地工商部门带走后却称商家否认售卖,无法查处;再次购买并全程录像后,却遭商家反咬“是谁粘上去的?”监管部门也以“他们不承认,我们也没办法”答复……
  种种事实表明,问题食品不是查不了,就看有关部门愿不愿查。面对消费者煞费苦心获取的证据,监管部门的这些摆不上台面的“权威回应”,恐怕不是真正对食品安全负责。殷清利10次遭遇问题食品,其实就是10封举报信,不必说手握实物、小票甚至全程录像等证据,即便普通消费者被“坑”了而没有保存证据,监管部门也有责任彻查。
  这难免不让人怀疑:当地监管部门是否与问题食品制销企业形成利益同盟?事实上,不管是否有利益同盟,这些做法已经在为不良企业护短,只会让公众对有关部门的监管质量、执法力度乃至整个食品安全形势惴惴不安。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恨。当地监管部门的这种态度,是因为超市等企业是纳税大户才“蚂蚁搬不动大象”,还是双方早就“暗通款曲”?现在,这是急需有关部门迅速查清、对公众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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