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公益性质”从何体现?
2011-12-13   作者:郁慕湛(上海,学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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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列举出具有“公益性质”国企具备的四个特征:产品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基本条件;存在垄断或寡头竞争;企业自身没有定价权;企业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经常会承受政策性的亏损。
  按照上述标准,除了“石油石化电网通信”,其实金融银行也可以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企业。因为银行尤其是大银行“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基本条件”,“经营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垄断或寡头竞争”,且定价权——人民币的内在价格利率和外在价格汇率——均不在商业银行自己手里,最后,银行尤其是大银行的经济效益常常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那么中国的银行起码是几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可以算作是公益型企业了。
  按上述标准,就是宝钢、一汽这样的国企,也可称得上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国企。况且宝钢、一汽这样的企业还要承接一些政策性安排的生产任务。承接这部分任务时,企业肯定是达到“公益”企业标准了。
  如此看来,国企是“公益性质”,还是“竞争领域”,区别其实并不明显。
  其实,真正属于公益性质的、难以展开竞争的领域并不多,除了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还有某些带有自然通道性质的领域,譬如铁路、机场,或者还有公路。
  而事实上,不仅是国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一切企业和一切企业家其实都应该具有公益心,当需要服从公益时,毫无疑问应当服从。而当政府从宏观利益出发需要干预价格时,一般来说企业也是服从的,而政府也可以对其进行临时补贴。当然,这样的企业如果一方面拥有垄断利润,另一方面因政府干预价格而使企业亏损时又享受政府补贴,将“公益性质”变成了“旱涝保收”,则毫无道理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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