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应明确: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2011-12-13   作者:沈彬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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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1日,上海、北京等21个城市的消协(消保委),以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建议,呼吁立法中赋予消协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方便其为消费者“出头”。
  首先,为什么需要“公益诉讼”?按传统的法学理论,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随着现代大工业文明的发展,面对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服务欺诈、霸王条款,或在污染事件中,消费者、受害者作为弱势一方,财力、精力上都无法与无良大企业抗衡,并且又处于分散状态,难以“经济地”通过诉讼讨回公道。比如,消费者中了电信消费陷阱,明明自己有理,但很少有人会为区区几元钱而打官司,因自己维权门槛实在太高,而无良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
  所以,现代社会需要有公益诉讼,需要有公益律师、维权团体乃至政府机关出面,替“沉默的大多数”说话,以专业的力量提出公益诉讼,纠正不公,震慑无良商家。这就是“公益诉讼”的力量所在。但公益诉讼也就突破了原有的法律,由与案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组织,来提出诉讼。通俗地说,公益诉讼就是一种司法上的“见义勇为”,为了他人、公众的权利而奋斗。
  事实上,目前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在修订当中。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提出了“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这次各地消协的集体呼吁,是希望在新消法中明确消协的公益诉讼权。
  鉴于当下的司法环境中,很多公益诉讼涉及地方利益、行业利益,有一定的“敏感性”,又鉴于“立案难”问题在基层法院广泛存在,民诉法修正草案中“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显得有些模糊,可能在诉讼中生出变数。比如,多年前也有不少地方检察院针对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国有资产的案件,提出民事诉讼,开了检察院参与公益诉讼的先河。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批复要求: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于是,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被叫停。所以会有诸多不便,关键还在于公益诉讼的法律不够明确。
  所以这次21个城市的消协,向立法机关要求将其“公益诉讼权”写入新消法中,以便在未来的公益诉讼中能有底气。同理,立法机关有必要明确“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的表述: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除了有工商部门依托的消协,其他草根的民间组织可不可提起公益诉讼?将公益诉讼的门槛放得更低些,才能方便维权。
  事实上,近年来政府、民间各方面都在推动公益诉讼制度。比如,2005年,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递交了《关于尽快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2007年,广西的地方立法也赋予了当地消保委以公益诉讼权。而在今年云南曲靖的铬渣污染事件中,两家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已经于10月19日获得云南曲靖市中院的受理。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环境危机频现,时时拨弄公众的神经。但食药监、质监、环保等政府部门的执法人手,相当有限,监管难免挂一漏万。而产品质量、环保问题,又关涉公众切身利益,普通人想维权又面临诉讼费用、举证责任、专业知识等门槛,所以有必要降低维权门槛,引入公益诉讼的“活水”。
  一旦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上获得明确规定,通过地方消协、非政府组织、公益律师以及政府机关的积极参与,就能“合众为一”,形成理性的对话、诉求表达机制,这样或将避免个别维权者的极端行为。事实上,公益诉讼将矛盾吸纳于司法解决的渠道中,是对社会负面影响最小的纠纷解决机制。正像原湖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吕忠梅所说:“公益诉讼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不用担心有人去滥诉。”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希望公益诉讼为更多的“沉默者”发出声音;希望发出声音的不仅是消协,应有更多社会组织为公益出头;希望法律为他们敞开维权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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