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北京、天津等21个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以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函》,呼吁赋予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方便为消费者“出头”。 这事其实不必太焦虑。因为对此问题,全国人大早就有所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就增加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消协登记性质就是“社会团体”,如果草案通过的话,显然就具有公益诉讼的资格。当然,这并不表明消协的上书没有意义,因为通过上书,可以更明确表达自身诉求,推进立法提速。 在一片为消协叫好声中,从网民的呼声中也听到一些焦虑。一些网民担心,如果由消协来代理公益诉讼,我会不会“被代表”呢?也就是说,如果消协有代表公益诉讼的权利,特别是垄断了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那么,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一员,会不会被消协的公益诉讼所裹挟。 匆庸讳言,多年来,消协维护消费者权益做出了不少努力,特别是公开批评垄断企业,颇具特点和勇气。但是,消协毕竟是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在一些敏感性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中,在一些关涉到地方政府利益的事件中,我们罕见消协发声或者出面帮助消费者维权。网民们当然可能担心,倘若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那么会不会在某些案件中,站在了政府和当地纳税大户一方,而强迫消费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呢? 消协目前还是消费者唯一的维权组织,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在几年前,“315投诉网”的名誉侵权官司中,广东省消委负责人声称,其他网站“都没有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权力”。 对于消协争取公益诉讼的权利,我举双手赞同,但同时,消协自身去行政化以及消费者维权市场去垄断化的步伐能否加快?如此消协才更具有中立性和公信力,提起公益诉讼才能让消费者更加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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