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应为校车“兜底”
2011-12-12   作者:新京报社论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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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这份草案对校车定义、校车安全标准、校车运营准入资质评估等事关校车安全的方方面面,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11月27日,温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表示,要让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宿舍”,并承诺“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不到半个月,《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便已出台,体现了政府对校车安全之重视。
  草案文本吸纳了社会和专家的很多意见,并借鉴了国外一些先进经验,亮点不少。但对政府财政如何投入的问题,还需做进一步明确。
  关于财政投入,条例草案提到,“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这就要求,各级财政具体如何分担校车所需费用,还需更详细的方案。否则,条例中的很多规定,就很难落实。
  比如,草案规定,校车“可以由学校或其他具备资质的单位配置、运营”,并规定了详细的运营准入标准和安全责任,却并未明确指出这些校车购置、运营和维护的费用如何产生和分配。
  从既往发生的一系列事故不难看出,校车安全问题最突出的是城市郊区和偏远农村的学校,经济条件较差,这些学校中的绝大多数,并非成心要使用不合格、不安全校车,而是要么买不起,要么养不起合格、安全的校车。财政支持力度,是决定这些地方校车问题真正解决的关键因素。
  对这些地方来说,一方面,校车的购置和运营的成本很高,长途接送学生又使校车的利用率低,另一方面,学校和家长的经济能力有限,一些校车企业因为盈利困难,提供服务的积极性不高。由此,可能会有一部分学生没有校车可坐,或者校车出现超载现象。面对这样的校车空白,需要强调的一个原则是:财政资金要对校车购置和运行“兜底”,保证每个需要的孩子都能坐上安全的校车。
  换言之,提供安全、稳定、规范的校车服务,首先是政府部门的责任,而其中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政府的投入。我国地区之间、学校之间、学生家庭之间经济条件差距较大,可以想见,如果不拿出政府财政兜底的硬指标,各地方财政贫富不均,各学校冷暖不匀,所能提供的校车服务自然也只能是看菜吃饭,量体裁衣。
  所以,对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学校,政府财政投入多少、怎么投入,都要有具体的方案。比如,草案明确企业可以提供校车服务,那么对企业运作的校车,有没有财政补贴、补贴多少,都需要明确,这将直接影响社会资金是否愿意进入;再如,发生校车事故的甘肃正宁幼儿园,是一家民办幼儿园,对这些民办教育机构的校车,也理应按人头平等享有政府的财政补贴。
  公众希望看到,各级政府将提供怎样的财力保障和扶助,如果做不到,应如何问责;希望通过征求意见,最终呈现在公众面前的,是一份责、权、利更加明晰,能充分保障学校、学生利益和安全的校车运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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