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年关欠薪”要用好“恶意欠薪罪”
2011-12-07   作者:王琳(学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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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昨日《新京报》报道,12月5日,人社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9部门在京召开视频会议,要求各地在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工资基本无拖欠。对于劳动报酬争议事件,人社部还要求各地限时处理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和小额争议。10人以上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当天立案并在7日内结案。此外,各部委还将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劳动用工领域犯罪行为。
  就在9部委部署应对年关欠薪的同时,《第一财经日报》披露了一份最新完成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建筑业工资拖欠现象仍大范围存在,受调查群体中每月结清工资的建筑工人占比只有28.1%,22.5%的工人在工程结束时结清工资,40.2%的工人要到年底才能结清工资。从工资拖欠情况来看,41.2%的建筑工人有过工资被拖欠的经历。
  欠薪情况看来仍然严重,这与“恶意欠薪”入罪的立法预期存在不少落差。从今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到现在已近10个月。从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起算,也已逾半年。然而直到最近,广东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才在惠州审结完毕,被告人杨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媒体的解释是,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各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惩治欠薪行为的案例还不多见。
  由于刑法涉及当事人的生杀予夺,谨慎适用是司法的应有之义。但以司法解释缺失为由,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这就不是谨慎,而是不作为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被认为是惩治欠薪恶行的“尚方宝剑”,公安部门、司法机关理应持剑安抚良善,惩治丑恶。司法解释并非执行刑法的必备要件,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有较明确的规定。即便在欠薪数额上还没有具体标准,也应该根据司法实践,加以科学考量,由最高法院适时推出。
  事实上,司法实践是司法解释的另一个源泉。司法解释不能“等、靠、要”,而要在实践中积累、沉淀。常态化司法才合乎法治,运动化司法则更接近人治。
  “恶意欠薪”入罪以来,之所以还有诸多企业敢于公然拖欠农民工工资,显然和违法成本低不无关系。如果各地的恶意欠薪行为都能被依法追究,那这种“年关欠薪”的事件必将大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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