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频发生的内幕交易案是投资人心中永远的痛。亡羊补牢,未为晚矣,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日前关于“零容忍内幕交易”的表态,让我们看到了解决内幕交易问题的曙光。作为一个普通投资者,笔者对“零容忍内幕交易”有几点期待。 其一,别过多依靠行政处罚。据《上海证券报》报道,2008年至2011年10月,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412件,共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135起,除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外,证监会共对27起内幕交易案件涉及的48名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对3名当事人予以市场禁入。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监管层对内幕交易主要采取行政处罚的手段。问题是,行政处罚的震慑力太低,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得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这样的行政处罚力度实在有些微不足道。 其二,要修正当前的处罚体系。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条款中对内幕交易犯罪确定的刑期偏低。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最高法定刑期为10年,而造假的绿大地董事长居然只获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真叫人大跌眼镜。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美国著名的“麦道夫”案件中,麦道夫因证券欺诈获刑150年,同时还被处以1700亿美元的罚款。 其三,还要追究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在打击内幕交易的法律中,唯独欠缺民事处罚相应条款,这对于那些亟须得到保护的投资者来说,无疑是最大的遗憾。追究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具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如果投资者期待的内幕交易案中民事赔偿问题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的话,再多的法律条款也很难起到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的作用,更难以让投资者对打击内幕交易树立强大的信心。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的毒瘤,一旦实施而未被监管层发现,违法者将获得巨额收入,这正是违法者铤而走险的原因。监管层只有拿出有力度的民事赔偿条款、提高刑罚力度,不惜用“极刑”来提高震慑力,“零容忍内幕交易”才能不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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