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第九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表示,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未来将继续改进监管手段和方式,严惩操纵市场、欺诈上市、利益输送、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就在投资者为郭树清主席的这番表态热血沸腾的时候,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ST大地案”的判决,却迎面泼来了一盆冰水。12月3日,*ST大地发布公告称,公司12月2日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司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400万元;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原董事兼财务总监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这是一个令人失望的判决,是对公众智商的玩弄。与其说是对*ST大地欺诈上市行为的处罚,倒不如说是对该公司欺诈上市行为的一种鼓励。
*ST大地欺诈上市行为的恶劣性有目共睹,该公司通过注册空壳公司来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骗取上市资格的做法,在目前已曝光的案例中无疑是最恶劣的一例。但就是这样一起恶劣的案例,*ST大地只是支付400万元罚金就“摆平”了,该公司3.46亿元的募资因此合法化。
而作为公司原董事长的何学葵,更是*ST大地案判决的最大受益者。通过欺诈上市,何学葵的获益高达6亿元以上(目前何学葵持有*ST大地4325.80万股,按12月2日该股票的收盘价14.41元/股计算,市值达6.23亿元)。何学葵为此付出的代价仅仅是3年有期徒刑,而且还缓刑4年,这几乎等于免去了何学葵的牢狱之灾。“缓刑4年”的3年有期徒刑换来6亿元财富,这实在是一笔太划算的交易了。
之所以出现这种荒唐的判决结果,相关法律的荒诞是一个原因——现行的法律“保护”了欺诈上市行为,不仅不让欺诈上市公司退市,而且对何学葵这样的欺诈上市所得也不予没收。另一个原因是执法者对欺诈上市者的“保护”,比如对*ST大地的罚金最高可判罚1700万元,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却只判罚了400万元;而对何学葵最高可判处5年徒刑,但实际的判决也被打了折扣。
面对法律与执法者对欺诈上市行为的“双重保护”,郭树清主席如何来严惩欺诈上市行为,这实在是一个难以令人乐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