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创业板退市制度终于在11月28日浮出水面。当天下午,深交所发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在市场上引起广泛关注。虽然说《征求意见稿》与投资者的预期存在一定的差距,不过,这已经是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较有力度的一部退市制度了。虽然不少投资者建议让欺诈上市、造假上市者直接退市;缩短连续亏损公司的退市年份,但无奈《证券法》有明确规定,对欺诈上市公司只能作出“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而且《证券法》还明确规定,终止股票上市的条件是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所以,《证券法》的滞后使得一部创业板退市制度留下了不小的遗憾。
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创业板退市制度出台的积极意义。毕竟创业板退市制度是决定创业板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一个完善的退市制度,它不仅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使上市公司优胜劣汰,净化市场投资环境,而且也有利于抑制中国股市长期存在的投机炒作之风,使投资者树立起理性投资的理念。
而从《征求意见稿》来看,至少有这样几个亮点。一是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此举有利于避免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假重组来借尸还魂,导致市场投机炒作成风。二是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尤其应该肯定的是创业板退市制度中新增的两项退市标准。虽然舆论对两条新增的退市标准充满了争论,但笔者以为,这也正是创业板退市制度的两个新亮点。其一,是将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作为退市标准,这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给上市公司中的害群之马以震慑。特别需要肯定的是,这一退市标准有利于增加交易所层面的监管威力。一直以来,对上市公司的处罚权都集中在证监会的手上,而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无非就是公开谴责、内部批评、警告和责令改正之类,但这丝毫不影响上市公司的切身利益,交易所层面的监管纯属“豆腐监管”,一些上市公司根本不把交易所的监管当一回事。但将公开谴责作为退市标准之一,这对于上市公司将构成震慑力,交易所层面的监管威力因此得以增强。其二,就“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这一条款来看,虽然就现阶段来说,意义不大,但放眼于长远,这一条款还是有意义的。而且这一规定有利于抑制上市公司盲目高转增。因为高转增将会加剧股票价格向面值靠拢。因此,这一条款也有利于抑制市场盲目炒作高送转之风。
当然,就两项新增的退市条款来说,确实有需要完善与值得注意的地方。比如,“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的规定,很少有上市公司会愚蠢到这种地步,不如改为“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这更有利于增加公开谴责的震慑力量。而对于新增的第二项退市标准,则应重点防范价格操纵行为的出现。通过价格操纵,在20个交易日内将股票的收盘价在某一个交易日拉上1元的面值以上,操作并不困难,动用的资金也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