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既须退市“吐故”还要宽进纳新
2011-11-29   作者:林采宜(国泰君安证券首席研究员)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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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拟推两条创业板退市新规惹人注目——“连续36个月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或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每股面值。”
  创业板现有十一条退市条件。但整体上看,当前的退市程序相对冗繁,退市效率低下,各种退市规则被频繁钻空子,形同虚设。因此,暂且不论新设两条退市新规的“量刑标准”在当前市场环境中究竟能发挥多大的震慑作用,至少基于明确量化指标的退出机制,表明了从严治理创业板的监管导向。
  在投机泛滥、变脸频繁、不断侵害投资人的“劣绩肿瘤”面前,监管层面对“悬而不退”的“观察疗法”已经失去耐心,不留情面的“切除手术”正严阵以待。
  病灶虽除,病根犹在。为此,深交所出台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方案》除通过两条退市新规完善退市标准体系外,更是明确了“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进一步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这一操作性极强的规定直指创业板乱象丛生的病根——“壳”要害。
  由于制度设计的因素,中国的资本市场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寻租市场。无论是审批制,还是核准制,“上市资格”供给不足始终都是客观存在。由于供给不足,就人为使得“上市资格”成为了一种稀缺的“壳”资源。
  借壳上市本身是一种制度寻租。“壳”能够成为稀缺资源主要在于上市审批制度。上市审核的交易成本越高,“壳”资源的价值就越大。要制止垃圾股和壳资源的炒作,不仅仅在于严格退市制度,同时也在于降低公司上市审批的交易成本。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吐故纳新”,如果说退市只是“吐故”,要让吐故变得顺利,“纳新”就非常重要,吐故纳新有机配合,退市才能真正发挥有效的作用。从这一点上看,降低公司上市门槛比严格退市制度更为重要。市场不但要“严出”,更要“宽进”。
  所以,笔者以为,适度降低上市门槛,使得上市发行股票的资格不再是一种“特许权力”,应该被放到同等重要的高度。“壳”的交易价值降低,买壳上市这种制度寻租行为自然会减少,而只有当上市之“壳”不再稀缺,市场对垃圾公司的重组才会不抱有期待,退市制度才能真正成为资本市场的净化机制。
  此外,我们还应该看到,新的退市方案对交易所赋予了更高的自由裁量权。在创业板动辄几十元的高价股面前,“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每股面值”这一条退市规则几如虚设,不可能发挥实质性作用。也因为此,“连续36个月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一条将被寄予厚望。在估值畸高、财务指标又被通过技术手段频繁调节以逃避退出机制的市场中,交易所主动、认真地行使其在监督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方面的义务,将是现阶段“严出”机制得以落实的肯綮所在。
  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极差上市公司多半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交易所作为裁判,认真起来,下三道“黄牌”并不难,关键在于裁判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的利害权衡。
  在国外市场,公司上市、退市一般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因此,从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角度看,对交易所赋予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体制设计上更接近国际市场的惯例,是一种积极的接轨和进步。
  总之,新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推出,短期内有可能打压创业板的炒作激情,但从长远来看,它是推动A股市场价值回归的必经之路。“宽进”得见百花齐放,“严出”则去芜存菁,中国的资本市场才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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