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乱象应有控有扶
2011-11-29   作者:杨国英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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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日前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简称《决定》),将矛头对准“交易所乱象”,主要禁止事项包括:控制现货和证券的交易广度、清理交易规则和设置领域准入。
  必须承认,《决定》的出台相当及时。时下,除国务院监管机构正式批准的交易所外,全国处于灰色地带的交易所高达300余家,仅天津市就有50余家,且几乎都是近三年内野蛮成长起来的。这些由地方政府而非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交易所,普遍存在门槛低、品种杂、监管差等乱象。
  但是,如果忽视市场的本质需求,一锅端地进行清理整顿,则极可能会“泼脏水,把孩子也泼出去”。这并非没有可能,同样因交易混乱、投机盛行,18年前启动的交易所整顿,30家交易所合并成3家的同时,1994年的交易量下跌了90%左右,部分大宗商品因此彻底丧失国际定价权。
  就当前而言,针对相当部分灰色做市商参与炒作的交易所,必须加强整顿力度;针对一部分字画、古玩、酒类、碳排放之类的交易所,有必要进行清理甚至关停;针对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的交易所,必须提高审批门槛和监管要求。
  但对上述乱象“控”的同时,有必要对部分产权交易所,以及农产品交易所进行“扶”,甚至“扶”大于“控”。
  就当下产权产易所而言,我们固然不应忽视所存在的种种监管问题,但相较而言,我们更应重视其对于当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结构性需求。
  虽然,为了打通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通道,我国分别于2004年设立了中小板、2009年创立了创业板,但就众多中小企业而言,此二板仅能望梅止渴,其成功率亦犹如“千军万马过独木板”一般。而与之相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OTC)进行直接融资,无论是融资成本、还是上市条件,均要务实很多。因此,我们不但不能过于打压产权交易所,而且对于相当一部分地方批准的产权交易所,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等,有必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提高到国务院监管机构审批的层面,改变当下国家层面认定合法的产权交易所仅“天交所”一家的局面。
  而就农产品交易所而言,虽然我国当下已有大商所、郑商所两家大型涉农商品期货交易所,但其所涉及种类已明显跟不上现实要求。近5年来,我国农产品价格波动日趋激烈,与玉米、小麦、稻米等在大商所、郑商所上市的农产品,年均相对可控的30%以下的波动幅度相比,畜禽、蔬菜等农产品的价格波动显然要大得多,部分年波动幅度甚至高达200%左右。当然,相当一部分畜禽、蔬菜品种已在各地方交易所参与远期商品交易,但因规模、监管等多种原因,其实际效果不但不能有效抑制价格波动,反而助长投机之风。针对这部分农产品交易所,急需在加强标准制定、交易周期、仓储物流的同时,有“控”有“扶”,并相对加大“扶”的力度,使之能够相对规模化,真正发挥远期商品交易的价格发现功能,从而有效平抑现货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透过近3年来各地交易所野蛮成长的轨迹,我们首先要看到其背后源于市场的本质需求。在这个基础上,对违规交易所进行整顿,对缺乏真正需求的交易品种进行清理,对相关监管机制进行强化,才不至于本末倒置。而对于本就供小于求的产权交易所、农产品交易所而言,则更应有“控”有“扶”,甚至有必要以“扶”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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