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需要与时俱进
2011-11-29   作者:皮海洲(湖北 财经评论人)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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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对证券立法进行修改,这也是世界上一些成熟国家与地区股市的常用做法,如日本证券交易法自1948年颁布以来已进行过40多次修改,平均1年多就修订一次。
  11月26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在出席上交所主办的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时表示,目前有必要对《证券法》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估,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满足当前资本市场不断创新的需要。
  现行的《证券法》自2005年修订以来,如今已有6年时间。这6年来资本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包括《证券法》在内的一些原有的立法条文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有必要及时作出修改。实际上,及时对证券立法进行修改,这也是世界上一些成熟国家与地区股市的常用做法,如日本证券交易法自1948年颁布以来已进行过40多次修改,平均1年多就修订一次。
  所以,就我国的证券立法来说,目前很有必要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工作提到日常工作中来。毕竟这其中的不少法律条文已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尤其是如下四处比较突出:
  第一,新股上市首发流通股比例亟待提高。《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这一条款明显烙下了股权分置的烙印,成为发行人控制首发规模的法律依据。
  第二,完善退市制度,让造假上市公司直接退市。现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明显是对造假者的纵容,不利于打击造假公司上市。
  第三,要加大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处罚起点明显偏低,没有震慑力,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
  第四,应增加对高管辞职套现行为的约束,完善大小非套现行为。对高管辞职套现的问题,应明确规定,高管即便辞职了,其股份也不能提前套现,其所持股份由公司按原认购价收回注销;对大小非套现问题,规定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的,其大小非不得套现。此外,控股股东的持股降至25%时,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一次性转让给公司未来的控股股东,以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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