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债市统一尚需处理好多方监管问题
2011-11-22   作者:赤择远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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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少交易市场的分割,增强统一互联,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为债市顽疾开出药方:统一准入条件、统一信息披露标准、统一资信评估要求、统一安排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统一债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
  我国债券市场经过多年磨砺之后,无论是在产品种类、市场规模上,还是在制度建设、监管效果上,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目前债券市场仍在多个层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分割状态,已经对我国进一步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提升债券融占比以及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形成掣肘。如果在制度、市场行为规范和监管上不加以统一,更大规模地推动债券市场发展必然会蕴藏较大风险,甚至是系统性风险。
  因此,就有必要增强统一互联。
  但是,笔者认为,在增强统一互联之前,有必要厘清多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存在严重的分割状态的原因。而最主要的还是存在多方监管的局面。
  具体看,国债的发行由财政部负责,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公司债等由证监会负责,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债由央行负责,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由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次级债、混合次级债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负责。
  而从海外市场看,公司债、企业债等产品本质相同,基本统一称之为公司债。
  从二级市场看,人民银行主管银行间债券市场,证监会主管交易所债券市场,两个市场的参与机构有很大差异。由于参与主体和发展模式的原因,两个市场发展不太均衡。同时,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方式完全不同,前者采取类似于股票交易的集合竞价模式,比较适合中小投资人参与;而后者则是采取询价交易模式,比较适合机构投资人。
  对于问题,要正视。事实上,近几年来监管部门在不断倡导扩大债券融资规模的同时,也在持续致力于推进债券市场制度的规范统一和监管审核的统一。
  2004年初出台的“国九条”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集中监管、统一互联的债券市场,随后,各个市场的管理者在推动管理方式市场化方面都取得较大进展,比如上市公司债从推出开始就实行核准制,发行价格市场化,放宽资金募集用途,不强制担保等;2009年1月,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14家上市银行可以进入交易所市场进行现券交易,随后,商业银行“回归”交易所市场的开户、结算等技术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而此次监管层又提出五个“统一”,就是对这项工作的持续推进。笔者认为,这对债券市场本身及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效率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债市统一,打破市场分割局面,提高债券发行和交易的效率。而在债市实现统一后,整个市场的运作效率将得到大幅度提高,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品种选择和流通途径,这不仅会大幅提高交易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大幅降低发行人的筹资成本和投资人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
  其次,通过统一市场,市场之间的联动性将会增强,进而提高整个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这就有利于为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发现市场价格,有利于促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同时,也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均衡发展和健康发展,实现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以及股票、债券各资本市场之间的均衡发展和健康发展。
  此次监管层提出五个“统一”,短期来看,其所能达到的效果或许并没有想象的来得快,但长期来看,统一互联工作的推进将对我国债券市场,特别是交易所债市发展构成长期利好。相信随着五个“统一”工作的推进,我国债券市场必将迎来更加平稳、快速发展的整体繁荣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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