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21日就《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 这些内容如在正式条例中通过,则意味着,今后“三公”公开,将不再限于中央和省级政府,而适用于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三公”公开也不再是政府能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而是一份必须履行的行政责任。 以法治的原则,权力运行须确保充分阳光、公开透明,权力行使也需划定清晰边界——什么是权力可为、必为的,什么是权力不可为、禁为的。“三公”定期公开形成制度,如果在实践中落实得好,则会令社会运行更加稳健,因为公众可以监督权力在这方面的运作。 在肯定之余,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目前《征求意见稿》中包括“定期公布三公经费”在内的规定,仍只是初步和有限的。一方面,上述规定还有许多可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如在具体制度建设中,“三公”经费究竟应公开到何种程度——是仅公布几个粗枝大叶的总体数字,还是精确到每一辆公车、每一顿公餐、每一次公款出游的账目?另一方面,要充分落实“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等制度,还需其他更为基础性的制度改革予以配合。如,确保财政公共性的预算制度改革、维护税收法定原则的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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