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回收亟待立法规范
2011-11-22   作者:浩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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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近日指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打击制售假药犯罪专案集群战役成功收网,破获价值20亿元的假药巨案。从查获情况看,目前,假药市场已形成了一条利益链。在这条利益链中,最底层的是医院清洁工,第二层是负责每家医院收购的中间人,第三层是收购包装盒的批发商,第四层是假药商。
  最上层的假药商,肯定难逃法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对于利益链下面的三层,他们并没有直接生产、销售假药,只是买卖、收购药品包装,能否对他们进行惩处,却充满着未知数。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对收购、买卖药品包装进行规范,所以不能对这种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何况,“非法经营罪”还有数额上的要求呢。批发商尚且难以定罪,医院收购的中间人和清洁工更是难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很显然的是,如果没有收购包装盒的批发商、医院收购的中间人乃至于清洁工的行为,制假的利益链就难以形成。某种程度上讲,出卖、收购、批发真药品的包装盒是制假药的源头,如果能立法遏制这一源头,那么,那些依靠真药品包装盒的终端的制假药商,将难以维持。
  其实,买卖真商品的包装与商标标识,不仅仅存在于医药领域,在各行各业都存在,有的领域甚至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今年全国人大分组讨论上,人大代表韩忠信就发问道“有的茅台空酒瓶在市面上能卖1000元,为什么?”相对于买卖其他商品来说,买卖药品的包装与商标标识,直接危害到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为祸甚烈。
  所以,立法规范买卖药品包装亟待提到议事日程,应当制定法律严禁私底下买卖药品的包装、商标标识,药品包装与商标标识应当及时销毁,如需回收,则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对于非法买卖药品包装、商标标识的,应当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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