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烤鸭”案判得重不重?
2011-11-21   作者:冯华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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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引发公众普遍关注的制售“黑心烤鸭”案有了处理结果,多名被告人均被认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犯最高获刑6年,并处以6万元罚金,一家加工“黑心烤鸭”的工厂也面临20万元的罚金。
  这一判决无疑大快人心。据报道,一些包装精美、常被外地游客购买用来馈赠亲友的“北京烤鸭”,原材料竟是去了肉的劣质鸭架,甚至是来源不明的病死鸡肉、碎鸡鸭肉、骨头等,其加工过程也并非“炉火烤制”,而是裹上面粉上好色,再放入大锅内蒸煮。公诉机关的证据显示,这些“黑心烤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严重超标,有的产品打开后已变质生蛆,成为不能食用的“黑泥”。
  “黑心烤鸭”事件再一次敲响食品安全的警钟。近年来,我国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取得一定成效,但染色馒头、瘦肉精、牛肉膏、黑心烤鸭等不断发生的个案提醒我们,食品安全无处不在,无时不在。食品安全出了问题,不仅给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更严重的是损害了消费者对一个行业乃至社会管理的信心。
  在“黑心烤鸭”的判决下达后,被告人均表示量刑过重。这样的刑罚重吗?与那些食品安全制度相对先进的发达国家相比,并不算重。德国发生养鸡场饲料遭二英污染事件后,检察部门对肇事者提起刑事诉讼,受损农场向肇事者提出的民事赔偿足以使其倾家荡产。韩国在发生“垃圾饺子”事件后,修改了《食品卫生法》,规定因制造或销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10年内将被禁止在《食品卫生法》所管辖的领域从事经营活动。
  再看“黑心烤鸭”的制售者,明知违法,为何还要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究其原因,一是暴利驱使,成本仅3元的劣质鸭架,包装成“北京烤鸭”后就能卖到20元左右甚至更高价。二是违法成本低,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罚款上限是“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或“10万元以下罚款”。与暴利相比,罚款就像“毛毛雨”,一些违法企业即便被吊销许可证,也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重新变脸开张。三是从生产到销售环节存在监管漏洞,制售者心怀侥幸,甚至提供伪造的检验报告。
  因此,从高刑期、高罚金来看,“黑心烤鸭”的判决是一大进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一个新罪名,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对量刑情节进行了修订。保障食品安全,当务之急是完善立法,加大对制假售假者的违法处罚力度,重典治乱重拳出击,真正从源头上管住食品质量。
  “黑心烤鸭”事件还暴露出我国食品行业链条长、环节多、监管力量分散的老问题。政府部门应当在监督管理方面负起更大的责任,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形成合力,实现无缝监管。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分工与职责,实施严厉的问责制。
  “黑心烤鸭”的曝光过程也耐人寻味,最早由消费者“爆料”给媒体,媒体记者经过暗访才发现问题并报道。因此,保障食品安全,不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可以建立消费者举报奖励机制,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加强消费者、媒体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让“黑心食品”人人喊打。
  惟其如此,我们才能真正吃上安全食品、放心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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