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的基本原则包括强化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规范预算外资金。 预算法修正进程可谓一波三折:自1994年现行预算法通过后,即于1997年启动修改程序,但因涉及多个部委与地方之间的诸多利益纷争,不得不于2010年上升到国务院层面予以牵头,迄今已历时14年之久。 此次预算法修正草案初成正果,既是对巨额地方债务形成的反思,也表明将对地方政府“预算软约束”的不良惯性进行彻底扭转。 金融危机爆发至今,各级政府因财政环节的“预算软约束”惯性,以及GDP至上的政绩考量,造成了天文数字的地方债务。国家审计署统计,地方债务总额近11万亿元,但此数据仅含省、市、县三级政府的“明账”,如果算上“暗账”以及乡(镇、街道办)村两级的债务,则总额可能在20万亿元左右。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各级地方财政“预算软约束”的惯性,那么各级政府极可能“好了伤疤忘了痛”,在度过本轮债务风波后,另起炉灶再次变相大规模负债发展。 通过牵住“预算软约束”的牛鼻子,抑制各级政府的盲目投资冲动和超额支出陋习,不仅会大幅减少可能产生的巨额地方债务负担,更会大幅提高各级政府的行政效率。 此外,国企改制通过对“预算软约束”的扭转,所造成的昨今之变可以为鉴。 在2002年全面推进国企改制前,因产权不清、激励不明等因素导致的“预算软约束”弊端,直接造成了当时国企效率低下、资不抵债的状况。改制之后,彻底扭转了传统国企“预算软约束”的不良惯性,效率和业绩均得到了较大的提升。 通过对“预算软约束”的彻底扭转,可以使国企遵循“量入为出”的财务要求,抑制国企的盲目投资冲动,从而相对减少国企坏账的产生。国企如此,推而广之,如果各级政府均能真正扭转“预算软约束”的不良惯性,相信必能大幅减少地方债务的产生,从而让当下高危的地方债务危机不再轮回。 我国各级政府的“预算软约束”不良惯性由来已久,这与我国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有关。亦因此,虽然1994年出台了现行预算法,但因现行预算法的漏洞颇多、以及对GDP的盲目崇拜,各级政府往往视之不见。上世纪90年代末期已严格禁止的地方债发行,即是在各级政府“预算软约束”惯性的助推下,通过所谓“创造性”的地方债务平台设计,累累变相犯规,从而导致今天巨额的地方债务。 此次原则通过的预算法修正草案,虽然在财政预算透明环节,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必须承认,与1994年的预算法相比,已不啻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我们希望此次原则通过的预算法修正草案,在全国人大最终审议通过后,能够真正贯彻执行,由此通过法律层面的系统硬化,彻底改变各级政府“预算软约束”的不良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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