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制下难免出“房闹”
2011-11-17   作者:张道航(中共大连市委党校教授)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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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闹”是住房预售制的产物

  经过连续两年的房地产调控,居高不下的房价终于出现松动,许多城市的楼盘开始大幅降价销售。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前期购房者看到自己用血汗钱堆起的楼房“缩水”,纷纷向开发商提出“补偿”甚至“退房”要求。在诉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便选择打砸售楼处等过激行为借以泄愤。网上将这种因房价下调而引发的闹事行为称之为“房闹”。
  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购买或出售住房在内的各种买卖行为,不仅要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同时又必须信守承诺。所以,无论对买方还是卖方而言,也无论是协议达成之后价格上涨还是下跌,交易各方都必须履约而不得反悔,任何无视契约、撕毁协议的主张和行为都不应当得到支持。正因为如此,几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面对“房闹”给出的态度都是“不干预”,社会舆论也对这种无视市场规则的行为报以鄙夷的态度。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那些“房闹”的参与者中,相当部分是通过现行的住房预售制度购得住房的。他们已经交了房款,眼瞅着自己买的房子在“缩水”,却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钥匙,于是便引发了这部分人心中的不满乃至参与闹事。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如果房子已经住上也就认了。”事实似乎也印证了他们的辩解,因为“房闹”者中很少有通过现房或二手房市场购得住房的。
  面对这一现实,在对那些参与“房闹”的前期购房者们进行教育和劝导,要求他们遵守契约精神的同时,又不能不对现行的住房预售制度进行一番检讨。其实,住房预售制度一开始就是为开发商设计的,实行这一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给开发商提供融资便利,认为当时房地产业尚处于成长发育阶段,期望通过这一制度促其尽快成长起来。正是这样一种初衷,决定了这项制度在设计上很难做到科学、合理和公平。它实际上等于把房地产开发中的风险全部推给了购房者和商业银行,是一种单边的风险承担机制,对于购房者来说原本就不公平。
  在这种不公平的住房销售制度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大都是格式化的霸王条款。即使在这样的条款下,最终不是房屋面积不足、会所和附属设施不齐,就是开发商不遵守交房时间和交房应具备的条件。由此引发的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和矛盾从来就没有停息过,甚至在双方争执过程中也出现过“房闹”的过激行为。所以说,“房闹”其实是住房预售制度的产物,只要实行这种不科学、不合理、不公平的制度就无法避免“房闹”的发生。只不过是在房价处于上升和卖方市场的情况下,大多数购房者都会采取默认的态度罢了。然而一旦房价下跌,前期购房者就不会再保持沉默,“房闹”现象便会蔓延开来。而且那些参与“房闹”的前期购房者,往往不是拿房价下跌说事儿,而是以开发商未能兑现合同为由要求“退房“或“补偿”。

  为何国外没有“房闹”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住房既可以满足居住需求,具有消费品属性;也可以用作投资投机,具有资本属性。满足居住需求,主要应通过现房销售制度,这样才不至于让购买住房的消费者遥遥无期地等待。
  而住房预售制度或者说期房制度,则更能满足投资投机的要求,因为它不仅为房地产开发带来了融资便利,也给市场炒作提供了条件,可以将住房的远期合约像期货一样拿来炒作,如香港的“炒楼花”。这样一来无疑会加大房地产泡沫,并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
  因此,国外很少有国家实行商品住房的预售制度或期房制度,即使实行,也都加以严格的规范和限制:一是国外对住房预售市场有着严格的准入制度,只有那些信誉高的优质企业才可以进入,而且通常不超过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数的20%,但我国却是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可以进入预售市场。二是国外的住房预售制度是按照工程进度分期交付房款的,不允许超越工程进度预收,而我国一次收多少、怎么收完全由开发商说了算。三是国外的预售款都是由第三方来保管,而我国则全部归到了开发商的账户上。四是国外在住房交收时都由第三方严格验收,而我国则是开发商向购房者的直接交接。正因为这样一些差异,所以在国外即使房价下跌,也不会像我国这样出现“房闹”。
  我国有关部门也注意到国内的住房预售制度存在某些弊端,并采取了一些治理措施。但从实践看收效甚微,这次房价下跌过程中“房闹潮”的出现,就说明了以往的治理效果并不理想。
  其实,即使我们能够像有些国家那样,对商品住房的预售做到严格规范,其审核、监督等过程中过高的管理成本也未必符合中国国情。而且,实行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为的扶持当时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的房地产业,可如今的房地产业已然成为强势产业,这样的支持政策和制度规范理应退出才是。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和维护社会安定,也不能再让这样一种偏颇的制度继续制造“房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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