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在日前举行的“2011中国版权年会”上,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表示,目前国内很多文化艺术作品创造力不够,90%的作品是属于模仿和复制的。今后国家将通过设立文化创意扶持体制和基金提高文艺作品创新能力。 中国90%的文艺作品属于模仿和复制,当这句话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的嘴里说出来,确实振聋发聩。虽然对90%的说法是否准确还有争论,但中国文化产业缺少创新和活力,中国文艺产品多平庸和低劣,却是不争的事实。 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是,当中国的文艺作品以重复、复制、模仿和抄袭为主,自然也就难以谈得上版权的问题。非但自己没有版权,反而因为屡屡侵犯别人的版权而被原创者诉诸法律,给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在这样一种状态下,中国的文化产业是很难谈得上有国际竞争力,很难谈得上走向国际、影响全球的。 柳斌杰表示,电影、电视、小说等领域,作品重复和复制得最多。其实以笔者的看法,所谓的“重复和复制”,也许只是一种委婉和客气的说法,我们的很多文艺作品,简直就是一种赤裸裸的“克隆”和抄袭。比如国内被屡屡爆出的抄袭日本动漫作品的行业丑闻,就是现成的例子。 文艺作品克隆和抄袭,可谓于人有损、于己不利。除了侵犯了别人的创意和版权之外,同时也抑制了自己的创造力。不管是电影、电视还是小说,一味地克隆和抄袭,只会让自己的作品永远都走不出别人的影子,永远都没有属于自己的生命力,自然也就谈不上做大做强和广泛传播,谈不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既然文艺作品的克隆和复制危害多多,国内为什么又有那么多人热衷于此不能自拔?原因其实很简单,一是现存文化体制已不适应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亟需改革:二是国内的文化从业者缺乏长远眼光,很多人都是抱着“捞一把就走”的心态在搞“创作”,自然缺乏创造和创新的动力;三是国内的版权保护意识和保护力度严重滞后,客观上也压制了创新,怂恿了克隆、复制和抄袭。 比如有文化公司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制作了一部成功的动漫产品,结果很快就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诸多的盗版作品以及各种涉嫌侵权的衍生产品。最后“小偷”赚的钱比创作者获得的市场利润还高,试想在这样一种局面下,谁还愿意投入成本搞创新?搞原创的竞争不过搞盗版的,结果就是原创的也去盗版了。 面对国内文化产业这种不堪的局面,柳斌杰署长表示,今后政府将通过设立文化创意扶持体制和基金给予新作品和新创意以鼓励。但是以笔者的看法,扶持和鼓励固然重要,对各种克隆、复制、抄袭、盗版行为的打击,同样必不可少,而且,打击盗版,保护版权,同样也是对文艺产品创新和创造的一种扶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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