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货币政策宜增加灵活性
2011-11-16   作者:陈炳才(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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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CPI同比增速下降到5.5%,未来两个月物价可能稳定在5%左右。随着物价下降,一些生存困难、资金链条断裂的中小企业和房地产企业,都期望货币政策再次放松。而媒体和舆论对货币政策放松认识也不一致,有些预期利率应降低,也有预期、希望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增加银行流动性。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条件,笔者建议明年应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但可增加灵活性,并进行一些微调。

  货币政策未到调整时

  去年底和今年初,有关方面分析认为2011年6月是物价最高点,但CPI增幅超过6%一直持续到9月。10月CPI增幅下降,是多重政策调节的结果,其中,实行月度、季度信贷平衡和总量控制的稳健货币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物价虽然处于下降通道,但水平仍较高,且不稳固,结构性物价上涨推动通货膨胀的力量并未完全消失,货币政策不可放松。
  此外,我国仍然处于高通胀周期内,不宜实行宽松货币政策。2001-2006年,我国基本处于高增长、低物价周期。2007年开始,由工业品价格和燃料动力价格带动的通货膨胀特征明显。由于国际金融危机,2008年第四季度国内物价开始下跌,但2009年CPI没有出现大幅度下跌,与2008年持平,而2010年5月以后物价进入加速上涨阶段。
  2008年,我国信贷规模比2000年增长205.32%,名义GDP增长203.05%,信贷增长与名义GDP的增长基本平衡。而2007年CPI开始加速上涨。2010年,我国信贷规模比2008年增长57.94%,而同期名义GDP增长32.37%,信贷增长比名义GDP高出25个百分点,这高出的增长必然反映为未来的通胀。未来2-3年如果信贷增长不低于名义GDP增长,我国消费物价控制在4%有一定困难。
  当前货币政策并不偏紧。2011年我国实行的是稳健货币政策,计划信贷规模增加量7.95万亿元,与2010年持平,名义增长达到16.59%,这样来看信贷并不紧。稳健货币政策要求银行信贷投放在季度、月度之间均衡,避免了长期存在的年初突击放贷、年终突破规模的现象。从实际看,今年1-10月,信贷增加5.58万亿,同比增长14.15%,与名义经济增长基本接近。未来两个月,是信贷集中投放的时候,估计会增加2万亿左右。比较2001-2010年我国货币供应量与GDP的关系可以发现,2009-2011年,我国创造1元GDP所需要的货币量达1.8元。这也说明,市场不缺乏资金,问题在于资金效率下降,分配不合理,使用结构不合理。综合以上因素来看,当前货币政策未到调整时。

  实行稳健货币政策

  根据“十二五”规划年度经济增长7%的安排,未来几年都不适合采用宽松货币政策,应以稳健性和灵活性作为指导原则。从明年货币政策来看,应坚持以下几原则:
  首先,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健性。把信贷增长不超过经济与物价之和作为控制目标。考虑到最近三年货币政策滞后期的影响,2012年的信贷增长应该不超过经济增长与物价上涨之和(计划或预期)。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消化最近三年信贷超过名义经济增长带来的物价上涨问题;坚持总量控制,月度、季度平衡,实行资金结构调整。在确定了增长目标后,应实行信贷规模总量控制。实行季度、月度、年度之间信贷投放平衡,是防止年度信贷指标被突破的好办法,应该继续坚持。要减少对国有企业和大企业的过度授信、贷款,设置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授信和贷款比重,或设置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授信和贷款增长考核要求。
  其次,增加货币政策的灵活性。货币政策的微调和灵活性不是根据一些企业乱喊资金紧张而决定的,而是应根据实际经济情况来确定。第一,根据物价趋势确定利率政策的灵活性。如果未来连续3个月物价在5%以下,乃至接近4%,利率可以下调。5年期存款利率水平略高于连续3个月的平均物价;第二,根据提高资金效率要求决定信贷规模的灵活性。原则上,信贷增长不突破名义GDP的增长,而是低于其增长。在资金效率提高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适当降低信贷增长。应研究和出台降低信贷增长、提高资金效率的政策;第三,根据外汇占款决定存款准备金的灵活性。2012年存款准备金率是上调还是下调,应根据外汇占款增长与名义经济增长或信贷增长情况确定。外汇占款增长连续3个月以上低于名义GDP增长2个百分点以上,可以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否则存款准备金率不应下调。如果连续3个月以上高于名义GDP增长,则应该继续上调准备金率;第四,根据进口情况,确定汇率和外汇贷款政策的灵活性。明年我国进口会进一步扩大,要研究如何将部分外汇储备用于商业银行贷款或企业进口的问题。扩大进口同样可以稳定和扩大就业,因此应该鼓励企业进口,尤其是消费品的进口和竞争。
  再次,对货币政策辅之以微调政策。第一,对小企业信贷进行微调。把民间信贷逐步规范为小额信贷公司、地方村镇或社区银行,实行工商登记管理,坚决打击高利贷。民间信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利率水平内借贷,不得实行高利贷;第二,大力发挥中小金融机构的作用。要适当放松、放宽中小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发展更多的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信贷公司和地方金融办管辖的村镇和社区银行。严格运行制度和监管制度,规定担保杠杆比率,以及民间借贷的出资条件、破产和清偿办法等。
  最后,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金效率。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流动资金信贷的考核要求,促进银行和企业加快资金回流和周转,同时降低和减少房地产信贷。继续实行对商业银行住房信贷的抵押贷款和开发贷款的从严政策,严格执行行业信贷投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贷款15%的要求。目前,应查清房地产及关联贷款的实际情况,加强检查和监管,防止企业借用其他名义贷款继续用于房地产购买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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