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栏的上一篇文章《香港住房体制的精髓是什么》,介绍了香港住房体制的运作,并将这一模式的精髓归纳为规划科学精妙、法律严明、管理精细,那么,香港这套模式能移植到中国内地吗? 从植物学的角度看,移植能否成功与移植技术有关,但起决定作用的是气候和土壤,技术可以学习,气候土壤则无法改变。如果因为技术原因导致移植失败,应该继续学习直到成功,否则就是因噎废食。如果是气候和土壤问题,就应该果断放弃,而不能再继续折腾。 如果超越单纯的良好愿望,冷静地分析中国内地和香港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及其差异,我们会发现,香港住房体制内地无法学,不能学,也不必学。 至少有如下几个理由,内地永远无法学到香港住房保障的精髓。 香港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设计住房保障制度的,而内地面对的则是一个内部差异极大且时刻变动的环境。 尽管香港是一个高度开放的经济体,但就住房保障来说,更像一个封闭的城邦,其保障只针对香港永久居民。保障范围,从静态看是确定的,从动态看,是可以精确预测,且可调节的。此外,香港的人口统计、收入和资产统计以及政府财政都十分透明,这使得政府可以比较精确地制定相关计划,可以实现有效的“数目字管理”。 相反,内地住房问题的产生,一个重要原因是城市化引起的人口流动。中国地域辽阔,区域差异和城乡差异极大,如果允许人口自由流动,没有人知道应该给哪些人提供住房保障,也不知道应该给多少人提供住房保障。对香港来说,衡量其是否应该获得住房保障的标准只有两个:一是他必须是香港永久居民,二是他的收入和资产达到了保障线。在内地,如果某城市搞高覆盖的住房保障,他到底该针对谁?如果仅针对户籍居民,且保障的福利成分很重,则与当前所倡导的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特权这种大趋势背道而驰,甚至与宪法精神都是相违背的。众所周知,城乡分割、地区分割是统一市场建设的最大障碍,现在社会各层面都在呼吁打破这些藩篱,推动就学、医疗上的平等权,住房保障却树起一道最高的藩篱,反其道而行之,其理何在?如果这种福利平等地给予所有的非户籍人口,在经济发展差异极大的环境下,需要得到这种福利的人会有多少?特别是那些一线城市,其需求将是无限的。 香港保障住房能做到方案的科学化和管理的精细化,既因为区情可以把握,也取决于制度设计的市民利益导向上。 内地住房保障基本上以城市为单位的,每个城市政府在推动住房保障工作时,名义上是以市民利益为本,但实际上是一种政绩驱动的模式。有大量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比如说,深圳市最近几年也搞过公租房,但结果却弄得让人哭笑不得,出现很多弃租和退租的事。之所以有这种吃力不讨好的情况发生,乃在于推动此事时,就是为了满足上级交给的任务,或者给大众一个“交待”,因此在具体细节和执行中,不可能从实际出发。再比如,中央发出今年全国建设1000万套保障房,一开始各地当做耳边风,等到上面压力大了,又开始大干快上,甚至大量作弊、注水。魔鬼藏在细节之中,保障房制度要有序运转,必须环环相扣,对细节要求极高,这种政绩驱动模式,绝不可能做到这点。此轮保障房建设中的质量缺陷、地段偏远、交通和配套不足等问题,根本原因也在于政绩驱动性质上。 再比如,保障住房推行到一定规模后进入长期运转,财务平衡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香港政府在公屋上也是严重入不敷出的,但香港房委会通过小区配套商业物业上的利润及出售居屋来弥补,大体上能做到收支平衡,其财务状况每年都向全社会彻底公开,盈利较好的年份还会给公屋居民减租。内地如果引进这种补贴性很强的公屋,光财政就会玩崩溃。 1000万套保障房计划甫一出台,就遇到资金拦路虎,各种不透明的“合作”纷纷出现,建成之后的运营混乱,是预料中的事。据报道,此轮保障房以公租房为主,然而,很多官员一方面将公租房解释为租金略低于市场的出租房,一方面又将其类比于香港公屋,竟然连香港公屋租金只及市场1/4到1/3这一基本事实都没有搞清楚,指望这些人来维护保障住房的可持续发展,悬得很。住房管理部门的腐败和混乱更不用说,去年深圳的住建局“天价薪酬”事件够刺激人们神经的了。 内地不具备香港政治廉洁和高水平法治环境,也没有那种视保障为实现平等公民权的价值观。 香港真正做到了在保障面前人人平等,一个人能否得到保障,仅取决于其收入和资产,与职业、身份无关。但纵观内地过往政策,却投射了太多的身份区隔意识。 起初的保障房大多针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这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违反宪法精神的行为。最近有些地方思路有所转变,在新一轮大跃进中,保障房开始与产业导向、地方经济支柱挂钩,比如一个地方要发展高科技行业或回报纳税大户,政府就将保障房蛋糕私自切给相关企业。这些做法,与中国政府严重偏好产业政策的价值取向紧密相关,虽然民众接受度稍高一些,但究其根本,也是一种违背公民平等权利的行为,更何况政府拥有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会导致大量的腐败和寻租行为。 也有些地方借鉴香港方法,面向全体户籍人员按收入和资产排队,这看上去是一种进步。但问题是,收入可以合法隐瞒,资产也可以合法转移,即便没有恶意骗购,程序一切合规,也会因为人们的收入、资产数据没有考虑到隐性收入和退休福利等差异严重不可靠,从而无法实现保障公平。在官员财产公开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以为用收入和资产作为保障标准就能实现公平,无疑是极为天真幼稚的。 其实,香港住房保障内地不仅无法学,更不能学。 住房保障目的在于创造公平,减缓收入不平等所造成的社会矛盾。香港是一个商业大都会,工商业竞争激烈,加上其个人所得税很低,累进性弱,遗产税也很轻,加上很长时间以来香港都没有最低工资制,所以香港社会的贫富差距很大,吉尼系数高达0.53,但因有较高覆盖率、带有福利性质的保障房的存在,香港居民的福利差距,要比吉尼系数所显示的收入差距小得多,故而,香港住房体制在相当程度上替代了税收制度,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而说它总体成功。 可以肯定,内地要硬学香港,一定学不到精髓,只能学到皮毛,只能学走样。内地移植那种高覆盖、再分配效应强的保障住房制度,又绝无可能做到分配公平(香港模式在纵向公平方面也不理想,但内地是横向和纵向公平都很糟糕),其结果只能是制造更大的不公。事实上,过往的保障房政策给中国社会制造的问题远远比它所要解决的问题多。 进而言之,也许我们根本没必要学香港模式,也许存在探索出另一种适合中国模式的可能,本专栏下一篇文章将探讨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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