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以专节的方式对听证程序的许多具体细节进行了规范。很大程度上,正是细节决定了听证成败。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针对《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征求社会意见。规定划分了商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的具体情形,其中,对于拟处公民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公民可要求听证,听证应公开举行并允许旁听。 以开门立法的方式,为部门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设定严密的程序规范,在我国行政程序法稀缺的背景下,显得意义重大。因为在行政法治化的语境中,程序法的制定往往意味着行政权力的“作茧自缚”,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主旨就是规范和约束行政权的运行。可以说,程序越细密,权力越受限;程序越抽象,则权力的自由度越大。 实现对行政权力的程序性规制,以公民参与为核心的公开机制建设尤为重要。作为一种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任何权力在作出不利于他人的决定时,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不仅是保障当事人申辩权利的需要,也是确保公正执法、限制权力滥用的需要,更是行政执法尊重公民尊严的需要。 现实中,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建设远落后于时代。虽然《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有听证的规定,但由于缺乏细致的程序性安排和可操作性规范,使得实践中催生出的听证程序在某种意义上成了“花瓶”,一些事关公众利益的价格听证“逢听必涨”,而一些行政处罚听证则鲜有启动。 造成听证被虚置化的原因,首先是立法过于抽象和宏观,在客观上给行政权力者提供了诸多规避空间。例如价格听证,立法没有明晰参与者的确定规则,很容易让听证成为任由权力者打扮的“小姑娘”;同样,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中,一个简单的“收费”环节就能让实践中想申请听证的当事人“望而却步”。 再来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其亮点是并没有简单复述上位法对听证程序的原则性表述,而是以专节的方式对听证程序的许多具体细节进行了规范,例如规定“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规定听证会的具体操作程序、听证员的回避、延期听证的诸种情形以及听证笔录的制作等,虽然只有6条,但这一部门规章所体现出的行政程序立法要旨——细密二字,无疑值得肯定,很大程度上,正是细节决定了听证成败。 生活中,法治构建所缺乏的往往不是宏大的权利宣誓,也非反复重申的公权力原则性戒条,而是直接影响公民权实现的细节性规范,正是这些细节的疏忽,造成了横亘在公民权利道路上的道道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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