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频发,需整体解决方案
2011-11-14   作者:沈彬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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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进入10月份以来,全国煤矿接连发生了6起重大事故。” 上个月的最后一天,国家安监总局就提出这样的警告,但11月10日云南师宗矿难还是发生了,目前已造成30人遇难。
  矿难接二连三,原因何在?针对10月29日造成29人死亡的湖南省衡阳市霞流冲矿难,安监总局指出了四大问题,其中两项——“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没有执行矿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神奇地在云南师宗私庄矿难中重现:该矿的生产许可证去年已被暂扣,但仍然在违法生产;事发当天值班领导并未带班下井;事发后,矿领导齐谷明匆忙下井,并伪装井下逃生的假象。
  “矿长下井”制度,是去年11月15日施行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并有严厉罚则:领导未带班下井的,可责令停产整顿;领导未带班下井,又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要处以矿山年收入80%的重罚。
  然而,从湖南霞流冲矿难、云南师宗矿难来看,领导不下井,乃至“假装下井”,并非个案。有政策,就有人钻空子;但这并不代表政策是无用的,而是需要及时应对、堵漏,以及需要监管者的高度责任感。“矿长下井”制实施以来,“博弈”已经进行好几轮:矿方想出突击提拔“矿长助理”、观光式下井等手段。而监管方也有反制,比如今年5月郑州规定:煤矿矿长(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下同上,做到全程满点。
  可见有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有问题但无人监管,乃至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沆瀣一气,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赵铁锤就在师宗县矿难现场严斥当地监管不力。
  化解矿难需要矿长下井;矿长下井需要严格监管;监管背后是监督监管者的问题。其实,解决矿难、生产事故,并不局限于生产安全领域,而是关乎国家法治前景、公民权利、社会公平、监督公权的大问题。这方面,美国历史的经验可资镜鉴。
  历史上美国也曾矿难频发。在19世纪60年代,宾夕法尼亚的煤矿每年都有6%的工人丧生。血淋淋的事实,刺痛了整个社会,当时工会、法学家、企业管理家、政治家一起参与了战胜事故的社会改革:“工业事故成本的攀升,要求这个国家的法律做出勇敢的变革”,于是,“死了白死”的劳动合同被高额的工伤赔偿所代替,这推动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工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劳动条件,积极通过工会表达诉求……最终,社会保险、工会组织蓬勃发展。就此而言,针对安全事故频发的一系列法规奠定了20世纪美国崛起的基础。
  应该看到美国解决矿难的路径,主要是通过个人起诉、高额索赔,促使雇主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减少矿难。这与中国政府积极介入、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的路径是不同的。
  如果我们能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让违法无信者受到严惩,对有关方面形成有效监督,那么食品安全、贫富差距、社会公平等问题也就能妥善解决。问题几乎是同构的——严格监管,并且监督监管者,以实现社会公平。这需要政府自上而下地落实,也需要民间及时反馈监督、表达诉求,上下良性互动,方能共同探索出中国破解安全事故频发问题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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