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分红需做到“三个结合”
2011-11-14   作者:皮海洲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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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海洲

  从证监会推出的措施看,第四点颇具新意。即:立即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开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的透明度。
  在成熟的股市中,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重要方式。不过在我国股市中,由于新股高价发行,股权大量集中在控股股东与大股东手里,现金分红对于提升股票的投资价值意义相对有限。尽管如此,对证监会强调甚至强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做法,笔者还是支持的。笔者以为,现金分红政策必须要有硬性规定。
  首先,把现金分红回报率作为发行人上市的标准之一,使现金分红与企业上市密切结合。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分红事项进行重大事项提示固然必要,但如果仅局限于此,对于提高分红回报意义不大。例如第一家对分红事项进行提示的凤凰传媒,仅仅表示“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按该公司今年中报每股收益0.163元推算,其10%的年度分红仅3分钱,投资回报率只有0.27%,这显然无助于提高股票投资价值。因此,建议规定:现金回报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公司,一律不准发股上市。此举不仅可以让发行人重视现金分红,也有利于抑制新股发行价格。
  其次,建议把现金分红与上市公司高管收入增加结合起来,与股权激励结合起来——如果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现金分红的比例低于30%,或现金回报率低于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则当年上市公司高管收入不得增加,当年股权激励资格相应予以取消。此举可避免上市公司对高管大方,对投资者吝啬。
  其三,建议把现金分红与再融资进一步紧密结合。虽然现金分红目前也作为公开再融资的门槛条件,但非公开再融资却避开了现金分红,而且公开再融资的融资金额也与现金分红相脱节。为改变这一局面,有必要加强现金分红的强制性,即不论公开或非公开再融资,凡涉及财务融资的,其融资金额都不得超过前次融资以来上市公司给予公众投资者分红金额的两倍。如此一来,不重视回报投资者的公司将因此失去再融资的资格。为了再融资,上市公司就不得不重视给予投资者现金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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