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地说,监管部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分红行为以及回报投资者方面,还是作出了努力的。有统计数据显示,从2008年到2010年,无论是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数量、占比比例,还是分红总额与平均每股分红值等都呈现出上升态势。但是,投资者为何仍对上市公司的回报不满意呢?其一在于每年扮演“铁公鸡”角色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其二在于回报水平不高。
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回报水平,此次监管部门欲从四方面采取措施。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要求首发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的透明度。从广西绿城、千禧之星等5家欲上会企业的预披露申报稿来看,这一点得到了落实。不过问题亦随之而来,因为在红利分配的政策确定后,如果上市公司遭遇经营环境或经营状况的变化,其同样可以调整分红政策,而只需“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即可。既然存在这个“后门”,上市公司大可以找各种理由为不分红进行搪塞。
笔者以为,要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真正积极起来,提升回报股东的水平,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事实上,再融资与现金分红挂钩也好,首发招股说明书中明确红利分配政策也好,都无法发挥出“强制”的威力。个人认为,只有将上市公司再融资与其此前的分红额进行挂钩,规定此前累计分红额必须达到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比如50%甚至更高,后续再融资均以此类推)才有再融资的资格,这样才能产生最佳的“强制”效果。退一步讲,上市公司在首发融资之后,如果无法回报股东,这样的企业上市只能是“圈钱”。在市场资源第一次错配之后,就不能再允许出现第二次错配的发生。而对那些能够持续回报股东的上市公司,市场也有责任为其后续的再融资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