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法律保护
2011-11-11   作者:郑鹏程 于升(湖南大学法学院)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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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那些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经济社会的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是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已将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出台了促进这些产业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持续发展,除了认真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还应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法律保护。
  加强专项立法。目前,我国已颁行的法律中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这些法律中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容需要继续充实和完善。但是,在新能源、节能环保、电动汽车、生物技术、新材料、智能网络和高端制造等新兴产业领域,目前在立法上还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应加强这方面的专项立法。在立法中,应明确界定产业政策作用的边界,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财政、税收、价格等市场手段间接地引导新兴产业发展。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的要素和资源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还应加强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应用和首台首套产品生产应用补偿立法,规范高新技术规范认定及税收优惠立法。
  加强产业政策立法。目前,我国产业政策的法律化程度相对较低。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应抓紧制定指导经济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基本法,为我国产业政策立法提供基本规范和法律保障,并依此制定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法,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立法位阶,在产业振兴规划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决定出台后,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起草制定某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管理条例,或者可考虑将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内容融入现有法律条文。立法机关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出台产业法配套实施细则,确保已有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明确产业法律责任,统一制定责任处置条例,对责任性质内容、责任风险防范、职责和利益保障、责任处置及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以科技进步为核心的全面自主创新上。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节奏越来越快,依靠科技创新特别是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对于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为特征的新兴产业来说,一旦保护不力、管理不善,造成知识产权流失或被侵权,其损失往往难于挽回。在发展和培育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过程中,应注意与相关产业特点相结合,针对不同产业确立不同标准,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加强管理机构立法。设置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委员会,整合提升执法机构权能。我国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分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在具体政策措施制定和实施方面相互协调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可设立由法律授权的、隶属国务院的产业政策委员会,赋予其规则制定、行政监控、行政裁决等方面的权能,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结构调控和布局进行行政审查,监督、协调各产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执行,裁决区域内新兴产业发展的相关问题。各省市区也可设立分支机构,并在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对本区域产业发展情况依法行使上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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