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市造假,“依法”怎能“严惩”?
2011-11-11   作者:皮海洲(湖北,财经评论人)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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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海洲

  如果只是“依法严惩”,恐怕很难达到“严惩资本市场失信行为”的目的。因为目前的《证券法》在打击力度上还有所不足。
  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走马上任,市场人士纷纷寄语,为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献计献策。11月9日,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召开媒体通气会对此予以回应,就市场关心的四大热点问题予以解答。对于A股市场不时发生的上市公司造假、虚假披露等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要依法严惩欺诈发行、虚假披露、会计造假等失信行为,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严惩资本市场失信行为,这是投资者所期盼的。不过,如果只是“依法严惩”,恐怕很难达到“严惩资本市场失信行为”的目的。本来,对于一个法律法规完善健全的市场来说,“依法严惩”是无懈可击的。但中国股市并不是一个成熟的市场,司法建设有待完善,目前的《证券法》像是一个“豆腐法”,在打击力度上还有所不足。
  比如,发行人造假上市问题,这在美国、中国香港等成熟的股市里,退市是不可避免的。如洪良国际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主板上市,由于造假上市东窗事发,从2010年3月30日起,该股票就被停止交易,目前香港证监会正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洪良国际退还投资者认购股票的款项。
  而A股市场的法律明显要“宽容”很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此规定,对于造假上市者甚至是一种纵容。因为一家公司上市,融资金额少则几个亿,多则数百亿,只需要缴纳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的罚款,就可以过关了。这与其说是罚款,不如说是“提成”。对于一些一上市就成为亿万富翁的上市公司老板而言,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更是连零头都算不上。
  而这类“豆腐”条文,并不只是局限于造假上市,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其打击力度都非常有限。所以,要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仅仅只是“依法严惩”显然不够,还应该从立法的高度来加大对资本市场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只有法律条文完善了,“依法严惩”资本市场失信行为才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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