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需要法律强制
2011-11-10   作者:吴睿鸫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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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法制晚报》报道,中国社科院撰写的2011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正式发布,课题组分别调研了中国境内的国企、民企、外企的百强企业,从商业贿赂制度、产品合格率、社保健康培训、节能减排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估。结果显示,无论是国企、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得分都少得“可怜”……
  应当承认,尽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意识,越来越成为人们衡量一个企业优劣的重要标杆。但是,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仍然淡薄。因为,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及制度设计还不健全和完善。
  譬如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2010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排名中,中石油,在榜单中位居倒数第二名。震惊之余,笔者觉得美国的这个评选结果,比较客观和公正。类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和“油荒”事件的屡屡发生,人们不能不对相关企业的社会责任产生疑问。
  其实,世界上许多国家早已把“企业社会责任”上升到法律层面,并走向了成熟。美国大多数州都颁布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2002年布什总统签署了《企业责任法案》,用以制裁那些渎职、做假账,特别是直接损害民众利益的企业主管,提高民众对美国市场的信心。有的国家则更为细化,如2005年5月,瑞典议会出台一部新法律,要求所有瑞典企业在年终报表中除了做财政数据的呈报以外,还必须呈交一份企业持续性发展的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包括企业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以及与民众和谐相处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及其成果。将与民众和谐相处作为评估企业业绩的一个方面,是瑞典政府在引导企业良性发展方面做的新努力。
  所以,笔者觉得,要想让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一味坐等企业自觉是根本不可能的,需要社会多方的合力,包括政府、消费者、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的共同协作。更为重要的是,国家职能部门要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立法设计,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法》,用立法强制企业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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