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何以大行其道
2011-11-03   作者:陈英凤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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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驰虐工门”事件掀开了中国劳务派遣制工人生存状态的冰山一角。在国外被禁止或严格控制的劳务派遣制度,在中国已经培养了6000多万劳务派遣用工,并客观上“滋养”了一批“血汗工厂”。古驰进入中国之后,完全可以不选择这种用工制度。然而,为了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古驰最终选择了“何乐而不为”。
  “喝水要申请,上厕所要报告,店铺里丢了东西所有员工 ‘连坐’赔偿,孕妇在店里吃东西补充营养被告知只要吃一个苹果将被记过,吃八个苹果将被解雇。”连日来,这起沸沸扬扬的“古驰虐工门”事件让这个奢侈品企业,一夜之间成了千夫所指的 “血汗工厂”。调查表明,古驰的深圳品牌店建立了一套复杂的劳动用工制度:事件中的5名店铺员工虽然归古驰管理,但与这些古驰员工签订工作合同的,是深圳市南山区一家名为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企业。然而,古驰在其他国家均没采取在中国施行的劳务派遣制度,各种制度完善且待遇丰厚。古驰在中国执行了双重标准。古驰利用了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漏洞。
  劳务派遣最早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等发达国家。上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在我国逐渐流行。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一方雇用工人但不使用工人,另一方不招聘工人但实际使用工人,双方通过“劳务协议”的方式确立派遣和用人关系。在这种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只要支付雇用工人的工资,而其他的包括社保、辞退赔偿等各项责任可以全部转嫁到劳务派遣公司身上。据全国总工会去年的调查,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公司有近3万家,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高达6000多万,占到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西方国家,劳务派遣是作为一种非主流的用工形式而存在,大部分发达国家派遣劳动者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例不超过3%。一些国家如法国、比利时的法律都禁止开展劳务派遣,其他允许劳务派遣的国家也都制定了包括期限、行业在内的多种限制性规定。
  我们需要反思的是,为何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后,劳务派遣反呈泛滥之势?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采取了限制和抑制的态度,规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上。然而,对何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2008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草案)》试图对“三性”作出规定,要求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但这一条款在最终公布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被删除。法律对劳务派遣规定的不明确,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企业缺乏具体而有效的约束措施,再加上法律执行的不力,为劳务派遣被滥用留下了空间。
  要想遏制劳务派遣泛滥局面,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对劳务派遣的“三性”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监督企业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劳务中介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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