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主要修改处为大幅提高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起征点。具体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货物或销售应税劳务5000~20000元,而此前的起征点,分别为月销售货物2000~5000元,或月销售应税劳务1500~3000元。(《中国证券报》11月1日) 作为结构性减税的具体措施,显然,主要针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更具体些说,是主要针对个体工商户。正因为如此,这些措施能否落到实处就是关键。因为销售额符合免税条件的,一般都是小型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很多都不建账,所以,现实的操作办法,一般就是定税制,核定每一企业、门店每月应纳税多少,便无论具体销售额多少、赚钱或者亏本,都收一样多的税。 从前,曾经是一户一核定。表面上,销售额越高征税越多,似乎有道理,但实际上,本来没建账,销售额的多与少根本是征税者随口一说,暗箱操作的空间太大,最容易形成权钱交易。一种结果是经营者热衷于拉关系、行贿以逃税,另一个结果是征税者漫天要价威胁经营者,逼迫经营者行贿后,才降到合理标准。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我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多年,正是税费征管极其不规范的时期,其时的经历,至今还记忆犹新。 后来,基本改为划片区核定了,即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同一街区的经营面积基本相同的任何一家门店,按同一标准缴税,且张榜公布。不能说实现了公平,但确实实现了次公平。逃税的空间小了,税费征缴容易了,诚实经营者的税费负担也减轻了。却也形成一种现实,即小型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费负担,决定于行政性质的税费任务以及具体经营范围、区域等,却未必与实际的销售额有太大关系。账面上,实际上是一种倒推,就是先确定收经营者多少税,然后,倒推出经营者应该有多少销售额,于是经营者就必须有多少销售额了。 要对此进行改革,长远了说,应该实现征税的精细化,适度规模以上的经营单位,都必须安设税控设备,税费必须与真正的销售额挂钩,让税率实际反映税负轻重,以税率调控税负轻重。短期来说,在涉及小型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时,在特别大的范围内,显然还只能维持定税,那么,结构性减税,便不应只单纯减在未必有实际意义的税率上,而一定要落实在现实的定税标准上。 具体些说,就是在涉及小型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时,降低税费任务,针对具体经营者的定税标准,按一定比例下调,让结构性减税的阳光真正照耀到低端经营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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