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发展应先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2011-11-02   作者:吴建环(交通银行总行发展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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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届六中全会重申,将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这是明确把加快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形成与我国国际地位相对称的文化软实力、创造中华文化历史新篇章的战略决策。
  一般而言,一个支柱产业的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应达到5%。我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在2010年末为2.75%,若2015年要达到5%,则2015年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将达到3.5万亿元,是2010年的3.2倍,年均增长要达到26.1%。为促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自2006年以来,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财税、金融、投资、贸易、行业和区域性政策措施,比如去年3月,《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发布,各金融机构纷纷加大了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去年文化产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本外币中长期贷款累计新增276亿元,年末余额同比增长61.6%,比上年末提高39.1个百分点,余额增速创历史新高。但从2008年到2010年,我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年均增长也仅24.2%。因此,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还需要在财税、金融等方面继续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尤其需要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
  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文化产业九大类行业,若以各行业与文化的联系紧密度而论,文化产业又被分为“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核心层”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影电视服务和文化艺术服务等四个类别。相对于其他产业,这四个行业的文化企业拥有版权、播映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较多,而有形资产相对较少。
  在实践中,银行通常要求申请贷款的企业以有价值的实物资产或者应收账款作抵押。因此,一些文化企业、尤其是一些有形资产较少的文化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就存在困难。为此,笔者以为,应创新、完善融资方式,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对金融行业而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一项开展年头不短、却仍然十分“新鲜”的业务,原来大多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但经实践证明,这也是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把“利器”。例如,去年6月,沪上某银行靠实物抵押,而通过电视剧《神话》的播映权质押,向上影英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了450万元贷款,为上海文化类中小企业利用无形资产向银行融资做了实质性尝试。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推行多年,但目前市场上真正的“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规模还十分有限。主要原因是,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和流通市场不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偏高,银行“望而生畏”。
  银行在发放每一笔质押贷款之前,都需要对质押物作出准确估价,但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质导致很难准确评估其价格,这给银行授信确实带来较大困难。此外,若贷款到期无法偿还,就需将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变现,而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交易制度和市场都不够完备,为一项质押的知识产权资产找到合适的渠道转让,以及转让时进行客观的价值评估,都比较困难。这都在客观上阻碍了金融机构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步伐。
  去年8月,国家相关部委联合发布了对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无疑大有裨益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不过,在笔者看来,为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环境,似还可以再考虑多个方面的措施。
  比如,制定操作性强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鉴于眼下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比较混乱,对同一项知识产权,不同的评估师给出的价格可能有天壤之别。因此,建议这项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请资产评估协会召集业内专家,起草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突出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公正性,以便为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价格提供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再如,目前在地方上,著作权、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分别由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和工商局主管。在一些大城市,有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所等众多不同的交易市场。市场多不一定不好,但问题是,在“多龙治水”的格局下,不同交易市场在登记、交易规则以及交易标的都不一样,各自之间没有严格分工,在交易标的上也存在很多交叉。一家文化企业多数情况下同时拥有著作权、注册商标权等多种知识产权,并可能拿两项及以上的知识产权去申请质押贷款,在办理质押登记时,就面临选择去哪家交易场所的困惑,或者可能需要分别跑多家交易市场,费时费力。而目前一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常态是门可罗雀,市场流动性偏低。因此,建议在省会大城市层面探索建立统一的、流动性强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根据市场需要分设众多知识产权登记和交易网点。不妨探索一下建立知识产权做市商制度,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
  还有,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的特点是“短、频、急”,而目前在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流程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效率,因此,建议简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变更等方面的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风险较高,为有效约束各方,需要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担保公司之间的风险责任共同分担机制。同时,为推动该项业务更快发展,政府在相关税收、贷款贴息方面宜加大优惠和支持力度。
  在银行方面,则应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体系,创新授信评级,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物价值动态评估机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为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还可设计内部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模型,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优化流程。
  当然,文化产业自身也需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企改制,已转企改制的单位则应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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