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惠及农民不能成空谈
2011-11-01   作者:吴睿鸫(河北威县国家税务局)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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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2010年,湖南衡东县白莲镇白莲村农民的19.3亩地被收购后,开发商获得收益850万,政府获得收益620万,而农民只获得47万,“开发商、政府收益分别是农民收益的18倍和13倍”。
  近年来,土地出让金增长速度,犹如飞人刘翔一般,不断地创造着一个个新纪录。2004年全国土地出让金为5894亿元;2005年,在国家收紧“地根”的情况下,土地出让金总额仍有5505亿元;2009年,政府获得1.5万亿土地出让金;去年全国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达2.9万亿,同比增长106.2%。
  然而,正如上述报道中的情况那样,虽然土地出让金收让开发商和政府收益很大,但是农民从中得到的收益却极小。实际上,土地作为公共资源,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实质是民众的租金收入。国家税收遵循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而政府土地出让金则应按照“取之于地、用之于农”的宗旨,政府征地卖地的差价收益,主要用于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换句话说,每年的天文数字般的土地出让金,最终应当大多数用在农村农民身上,绝不能轻易挪为另用。
  所以,当人们看每年都有天文数量级的土地出让金进账时,自然会想到:这个巨型蛋糕,农民到底能分到多少?而从媒体上也很难找到答案,这个数据并未走进公众的视野。因为没有明确和权威的信息,我们不能确定土地出让金到底用在何方。以目前的透明度看,在脆弱政府财政管理制度上,明账的税收尚不能做到完全的公开、透明,更何况明账之外的土地出让金。
  不过,一项权威调查似乎能充分印证土地出让金用在农民身上的尴尬现状。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王小映博士等专家,对四川成都市新都区、安徽桐城市、江苏昆山市三地的土地出让金分配问题做了专题调查。调查组发现,工业用地出让的增值收益扣除征地管理费后,用于农业和土地开发的比例,在中国西部最高为45%,东部最低是29%;而经营性用地出让的增值收益中,用于农业和土地开发的比例只有10%到25%。
  正是因为农民这个群体在土地出让中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引起了中央高层的高度关注。仅2007年,温家宝总理就两次提及这一问题,先是温家宝总理在中央党校新农村建设省部级专题研讨班讲话中郑重提出:“政府征用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农村”。紧接着,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后,温总理在答记者问时进一步宣布:“占用农民的土地要给予应有的补偿,土地出让金主要应该给予农民。”这可视为中央政府,将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向农民倾斜的最为明确和彻底的宣言。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对于土地出让金这块大蛋糕应主要分给农民,背后有中央高层领导的全力支持,以及有国务院要求地方政府至少要拿出“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15%,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红头文件,但是,鉴于目前土地出让金的收缴、统计、使用和管理都极为粗放、随意,牵涉到多方面和利益,落实起来非常不易。
  因此,如果不真正意义上地把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如果不对现有土地进行彻底的产权变革,那么,政府关于土地出让资金链条流向农村,实现土地出让金主要给予农民的目标,执行起来会有相当大的困难与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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