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字的判决意味着亿万财富的转移
——“城市宝贝”和“笑巴喜”字体案评析
2011-11-01   作者:张玉瑞(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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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纷乱的判决

  北京海淀法院针对方正公司起诉宝洁公司,商业使用“飘柔”二字,判决认为字体软件产生的单字,没有版权。北京一中院维持了该判决。而据报道,近日,南京中院在两个不同案件中,判决字体软件产生的单字“城市宝贝”和“笑巴喜”7个单字中,除“巴”字外,其他6个单字具有独创性,享有版权。南京两案被告,均在商标中使用了汉仪公司“秀英体”软件输出的该“6个作品”,构成未经授权商业使用“字体美术作品”,被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附图中是秀英体软件输出的单字“城市宝贝”和“笑巴喜”。如果这样的“城、市、宝、贝、笑、喜”有版权,其他人未使用秀英体软件,但设计了类似的字,是否侵权?
  附图下面是与该秀英体有相同设计理念的英文字体:二种字体的共同特征,是有关文字中有心形图案。问题是:汉仪秀英体不是每个字都有心形图案;不出现“点”笔画的字,不带心形图案;而该英文字体,所有字母都带有心形图案。该英文字体中的单个字母,中国是否可有版权,是否可以按字收费?该英文字体摘自于《字体下载》网,该网有数以万计的各种中外字体。而这些字母的非整版的单个使用是没有著作权的。
  印刷单字是否作为美术作品保护,是现实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大热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最终决断。

  卖的是打字机,还是美术作品

  字体(font)是指用来产生特定typeface的手段。font来源于在铅字印刷时代的铸造foundry概念,当时指铸造的铅字(活字);后来指照相排版机的字体胶片;现在指个人电脑使用的字体软件所产生的字体。其中文法律含义,是工具字体、字体工具,明显例证,就是打字机上使用的字体。该字体属于工具字体,而打字机属于字体工具。
  中国法院对字体案件的不同判决,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是否承认在中国,存在工具字体、字体工具的法律概念。字体软件企业鼓吹他们销售的不是字体软件,而是美术作品专辑;这种“美术作品专辑”还有一个吓人的要求,就是使用每个字,都要经过许可并收费。

  某些字体企业权利主张很荒唐

  现在全国大的计算机字体生产商,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以下是两家著名企业的字体使用许可要求:
  《方正字库授权政策》中获得方正字库授权的方法:将方正字体用于商业发布时,必须事先得到方正公司的授权。具体商业发布范围包括:企业名称、商标、标识、企业宣传册、产品包装、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海报、平面广告、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网络广告、企业自有网站、音像制品、展览、展示、出版物、电视栏目、视频产品等。
  汉仪公司《最终用户许可协议》:3.5、您不得将本字库软件中的任何字体直接、修改或者格式转换后用于下述目的,不论您是出于商业目的还是非商业目的:3.5.1、制作、发行电视节目、影视剧、音像制品;3.5.2、制作、发布各类多媒体广告;3.5.3、制作、发布各种印刷品或者出版物;3.5.4、制作、发布网页、网站,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商业信息;3.5.5、其他应当由汉仪公司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
  这种《授权政策》、《许可协议》要求的危险性在于:我国经营单位和个人普遍使用的Windows操作系统,自带的汉字字体,很多是这些大字体企业的。Windows有多普及,这些大字体企业的字体使用就有多么广泛。这些企业的大量字体,有如定时炸弹一样,等着中国法院的判决激活。
  “城市宝贝”、“笑巴喜”侵犯美术作品这一类判决,则肯定了《授权政策》、《许可协议》主张的单字著作权,判决者是否想到,判决赋予字体企业的权利,意味了什么?
  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总数已近千万户,加上城市中个体户和进行经营的农民,说收费对象有几千万,不为过。大家在大街上仔细看一看,就会发现满街的牌匾、招贴,尤其是众多小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的字体,很多都是大字库公司的字;有的饭馆甚至一张菜单上,用了数十个字体单字;如果按美术作品每字每年收费,会产生以十亿、百亿元计的财富转移。字体业者的要求关系重大社会利益,原因就在于此。

  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冲突

  几家字体工具企业,要求对千万级数量的所有中国经营者收费,照此理解的话,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似乎“遗漏了”这样重大的版权GDP提升事业。而这正说明这种“事业”是违反常识的。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没有这样规定:“中国大陆(不包括大中华区)计算机显示和输出后的印刷单字(不包括外国文字)是美术作品,国家支持他们的收费事业;我国境内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提高认识,自觉遵守;版权法要为这项收费及时修正,确立和协调民、刑规定,适应形势发展;人民法院应做好人员准备,及时审理计算机字体工具软件企业即将对千万家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单字收费诉讼案件。”

  与法律、与历史冲突

  世界版权法律历史已有三百年,我国近代、现代版权保护已有百年历史,至今没有找任何法律、判例,认定工具发生的印刷文字有版权。
  2011年1月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计算机字库打出的“每一字都是一幅美术作品”,那么很多中国工商企业的法人代表都要进监狱,因为他们企业网站、产品包装、说明书、日常商业文书上,累积使用的这样美术作品,肯定大大超过了500“部”。
  《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的维也纳公约》1973年6月12日草签,主要反映了欧洲国家的利益,是目前有关字体保护的唯一国际协议。至今只有3个国家提交批准书,所以目前仍未生效。《公约》的实质条款包括:要求成员国家承担义务,以专门法、外观设计专利法、版权法,或这些法重叠来保护字体。但无论以何种法律保护,字体权利人均只能禁止他人在造字工具中使用字体。《公约》还特别规定,在文字编排中使用字体,不构成侵权。
  也就是说在1973年的铅字时代,在1990年以后的计算机时代,禁止未经字体权人许可,在设计、制造打字机、计算机软件时使用与版权字库相同、近似的字体。但是并不禁止打字机、字体软件的购买者,用打字机、计算机软件去设计、制作自己的商业广告、信函。
  《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的维也纳公约》草签后,德国制订了专门的字体保护法(现已被外观设计专利取代),法国、英国修改了自己版权法。现行香港《版权条例》沿用英国版权法,是最好注解:在一般打字、作文、排版或印刷过程中使用该字体的,不属侵犯字体设计的版权。

  字体软件输出后的文字,是产品,不是作品

  字体(font)属于工业设计,是工业版权、工业产权调整的对象。仔细研究,可以看出工业设计法保护的对象,一类是最终产品的设计,其不生产其他产品,如艺术台灯、产品包装;另一类是生产其他产品的物品设计,如加工设备的外观设计。纺织品花色图案设计,是否属于生产其他产品的物品设计,要依纺织品用途而定。纺织品用作床单,可以近似地认为没有产生新品(只在便于理解层面上);而制作工作服,则是纺织品用于生产新产品,纺织品花色图案设计,会产生新的“商业使用”。
  实用艺术作品演绎出产品的结果,导致版权法可对有关市场进行大规模规范。如我国纺织品集散市场中,打击仿冒最有效的政府机关是版权局;其管辖依据的就是版权法对实用美术(即工艺美术)设计衍生的花布这样的产品上,使用的是作品。
  版权法、工业版权法、外观设计专利法均只赋予了字体权人,禁止他人用其字体制作字体工具的权利。这些设备生产的产品即输出或印刷后的文字,如何使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权干涉。最明确的事实,就是专利设备生产的产品,专利权人无权干涉其使用。字体软件产生的字,是产品而不是作品,不属著作权禁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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