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预付款消费”陷阱不必忍气吞声
2011-11-01   作者:袁梅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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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美容美发、婚纱摄影、健身减肥、洗浴游泳、汽车美容等行业的店家纷纷推出了先付款后服务的“预付款消费”,即以购买贵宾卡、会员卡可享受不同档次的优惠、折扣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则以整存零取的方式消费。
  其实,这种看似价廉物美的消费并非个个“明明白白”、“货真价实”,有的甚至暗藏陷阱。遇到陷阱时,消费者应如何应对呢?

  “玩失踪”,消费者可选择连带赔偿

  【案例】
  2010年元月,安琪将自己所经营店面的一半,转租给李某用于商业洗车。从2010年7月起,宁玫等27人分别根据李某的经营广告,办理了洗车卡:存200元可洗车15次,而不办卡只能洗10次。2011年元月,宁玫等发现李某一夜之间突然“失踪”了,店门口告示上写明因租赁合同到期而停业,敬请各位顾客谅解,可大家均没有洗足15次,怎么能就一句谅解了事?
  【点评】
  许多人认为,虽可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由于寻找李某存在麻烦,只能自认倒霉。其实不然,他们可直接要求安琪赔偿。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而《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条则指出,租赁柜台经营活动是指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有或者自用的部分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交由其他商业企业、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或者报酬的行为。

  “玩手腕”,消费者可确认条款无效

  【案例】
  2011年2月,杜娜所开公司附近有一家酒店开业,促销广告中称如办理贵宾优惠卡,可享受八折优惠。因杜娜的客户较多,为图个方便,也为省一些费用,便交了1万元办了一张贵宾优惠卡。可半个月后杜娜前往用餐后,发现酒店根本未打折。收款小姐解释,优惠仅限于开业促销期的一周内,虽当初没有说明,但优惠卡背面已注有“本卡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点评】
  类似“耍手腕”情形,还有持卡消费实际比现金付款还高、擅自变更名称或新负责人不理旧账等等。“本卡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实质上是一种格式合同,且根本在于保护酒店利益,而剥夺消费者的权益。就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这些内容,属于无效条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也指出,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即酒店并不单独拥有最终解释权。

  “玩缩水”,消费者可要求按约履行

  【案例】
  2011年3月初,上官楚在一家健身馆交3000元办理了一张健身卡,约定特殊情况下可退卡或将卡转让他人。三个月后,上官楚因怀孕不能继续锻炼,生完孩子后也不知道是否有时间再来健身,遂想到了退卡。可店主虽承认情况特殊,但却不同意退款,且以“必须一人一卡相对应”为由拒绝上官楚转让别人。在上官楚的一再要求下,店主才表示只能给付余款的60%。
  【点评】
  类似“缩水”消费,还有商家向消费者推销“预付款消费”时或合同订立初期,尚能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服务,但此后无论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均有明显下降,甚至减少服务项目、顾客较多时被扔在一边现象。
  上官楚与店主特殊情况可以退卡或转让的约定,是一种附条件的解除合同行为,而《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也指出:“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即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店主拒不履行或打折履行,违反了自身义务。

  “玩强制”,消费者可请求双倍担责

  【案例】
  2011年4月11日,舒芹与一家美容中心签订了一份美容服务合同,约定舒芹出5000元办张美容卡,中心实行减半收费。次日,经过两次洁面后,美容师拿出一盒粉红色膏体说要做皮肤检测,做完半边脸时,才告诉舒芹此种检测不属于优惠范围,舒芹当即拒绝。可美容师说如不继续,已经做过检测的脸会出现红疹等过敏现象,与另一边脸也不对称,迫使舒芹就范。
  【点评】
  类似强制消费,还有经营者在消费者持卡购买商品、体验服务后却开出天价账单,或采取“迂回战术”,号称“服务免费,产品不免费”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九条也指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美容中心的行为不仅属强迫交易,而且构成欺诈,应当双倍赔偿。

  “玩时间”,消费者可索回未用余款

  【案例】
  2011年5月1日,尉迟珠见一家摄影中心推出五周年店庆,只要办一张1000元的优惠卡,就能享受3000元的服务,遂办了一张。当其一个月后前往消费时,却被告知该卡既不能使用也不退款,因为购物卡背面写明“此卡有效期为十五天,从办卡之日起计算,逾期作废。”尉迟珠仔细一看,发现确实有一行小字,只是因很不醒目、中心也未提示,自己没有注意而已。
  【点评】
  摄影中心发售优惠卡,实际上是以预收款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交费后,自然也有权按照约定享受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摄影中心虽然可以在优惠卡上标明有效期限,但该有效期限只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因提供优惠服务的义务终止,摄影中心可以不再优惠。可对于卡内余额,消费者可以视商品或服务,选择按照原值继续使用,也可以选择退回余额。如果摄影中心拒绝,则意味着其未提供对价服务却获得利益并使消费者受到损失,明显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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