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涉嫌内幕交易案日前在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广州中院以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李启红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200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10万元。两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李启红当庭痛哭,称“今天是我人生最痛苦的一天”。一个年近58岁妇人的眼泪,着实让人顿生恻隐之心。
虽然李启红向法官表示“我的两个罪比以往犯同种罪的人都判得重!”但笔者以为广州中院对李启红案的判罚是合适的,甚至还是一个“适度从轻”的判罚。比如,李启红作为中山市直接主管中山公用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领导,却参与甚至动员家人参与内幕交易,这样的情节定性为特别严重似乎并无不妥。而罚金的确定则有法可依,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李启红内幕交易案的违法所得1983.2万元,所以2000万元的罚金只是违法所得的1倍而已。这个罚金无疑是最低的了,甚至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性并不相符。而且就刑事判决来说,“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李启红判处6年6个月的判罚,同样不是“特别严重”的判罚。相信广州中院在作出这一判决时考虑到了李启红已是一个年近58岁老妇人这样一个因素。笔者相信,即便李启红上诉,其判决减轻的空间并不大。
但一个58岁妇人的眼泪还是令人有诸多的不忍,同时也让人感到心痛。毕竟一个女同志干到中山市市长这个位置并不容易,而且再过几年,李启红就可以退居二线,安享晚年了。如今,因为内幕交易,李启红不仅被罢免了市长的职务,而且还面临着11年的刑期。李启红的眼泪中有多少痛楚,即便是作为外人,我们也能猜出几分。
也正因如此,为了避免第二个、第三个李启红的出现,笔者以为,李启红的眼泪不应该白流,李启红的教训应该成为那些如李启红一样为官者的警戒。李启红的教训是什么?就是不懂法。正如李启红被“双规”后所表示的那样,“我对证券法规完全不懂,纪委‘双规’时我还以为自己只是违规违纪,不知道要负刑事责任,知道后脑袋像要炸开一样,后来纪委给了我一本《证券法》。”而从一审判决后李启红表示“罚金具体数额我不知道是怎么算出来的”这一质疑来看,李启红对《证券法》的不熟悉确实不假。正因如此,在干部队伍中进行《证券法》、《刑法》等常识的普及工作很有必要。
当然,为了不让李启红的眼泪白流,《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比如,应明确地将政府官员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范畴。现行《证券法》在七十四条规定了七种“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但这七种人均不包括党政机关人员尤其是政府官员。而证监会于10月26日发布并将于11月25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仍然沿用《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没有把政府官员纳入到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范畴。而李启红案清楚地表明政府官员也可以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因此,《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必要明确地把政府官员纳入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畴中来,通过加强社会监管,督促政府官员们守法,这既是避免政府官员从事内幕交易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对政府官员的一种爱护。如果能做到这一点,李启红的眼泪也就没有白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