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蔓延,决策层已采取多项控制措施。比如,允许融资平台贷款经批准展期一次;上海、浙江、广东、深圳4地获国务院批准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同时,财政部发布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此举可理解为解决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又一制度性建设,虽不能药到病除,但毕竟是可喜进步。
2008年以来,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快速累积,杠杆率快速提高。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在企业和家庭减少开支的情况下,政府主动采取逆周期政策,主动提高杠杆率,本无可厚非。但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的问题不是简单的负债,而是过度负债。中央政府在2008年推出的4万亿刺激政策中,就需地方政府配套1.2万亿资金,从审计情况看,地方政府负债自2008年以来增加了5万多亿元,甚至超过了刺激政策总规模。
综合分析本轮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演进状况,我们认为,本轮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以债务延期、经济温和增长和全面资产负债表膨胀方式解决的概率较高,而以通胀失控、经济硬着陆和危机方式终结的风险比较小。
本轮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解决,应采取措施,标本兼治。从治标之方来看,首要问题是控制通货膨胀。应明确一点,偿还地方政府债务绝不是依靠政府所投资项目本身的收益,否则这个项目本身就是直接与民争利。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需要通过改善总供给,推动较快的名义经济增长速度和政府收入或者说综合财力增长速度来加以保障。
其次,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一方面,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抑制地方债务进一步的增长,降低地方政府债务的累积风险。从实践看,这方面的措施比较有效,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增速明显下降;另一方面,还要规范地方政府还债行为。本着“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明确还债责任。不按规则负责还债的地方会受到比较严厉的“惩罚”。
第三,银行贷款展期。鉴于经过审计大多数地方政府债务确实用于基础设施等民生建设,中央政府会承认这些债务的合法性。同时,因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为减少利息负担,多采用“短贷长投”的方法,借入一年期贷款做长期投资使用。为避免平台公司短期贷款集中到期违约,基本的做法是:债务合法化,短期贷款展期为长期贷款,但明确加上每半年一次还本付息的紧箍咒。与银行债务展期性质相近的解决措施还包括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更多的地方政府债券,甚至是境外人民币债券。但目前看,在国内买债的主体可能还是银行,此举只是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内部的变化,但期限可能因此延长。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决策层允许上海、浙江、广东、深圳4地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是可喜的制度性创新和进步,但当前并非救治方案中的关键。
从治本之策来看,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遏制地方政府的过度负债冲动需要体制改革。本轮改革的内容包括:首先,改变现行体制对地方官员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激励,使地方政府由经济增长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其次,推行财政体制改革,明确一级政权有一级事权。该级政府该做什么,财政上的支出责任有哪些,做到不重不漏。拥有与事权匹配的一级财权,为事权提供财政基础。一级政府通过编制一级预算确定收支来源及用途,经人大审批,并接受监督,接受绩效考核和问责。一级政府拥有一级产权并据此建立举债权,但要纳入预算管理。当然,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无法再“摸着石头过河”,推进的难度可想而知。究竟是采取自上而下主动式的改革,还是采取旧模式无以为继爆发危机被动式的改革,尚不得而知。
应该说,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以债务危机和系统性金融风险方式终结的概率较小,但“中国病”的治疗还是不可避免会有后遗症。
中央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空间可能受到限制,特别是货币政策。为控制通胀,需要采取收紧的货币政策;但顾及地方政府的债务可持续和还本付息负担又不能过紧,特别是不能简单提高贷款利率。于是,折中的方式就是采取以稳定货币供应数量和信贷占GDP比为主的改进的货币主义政策。
地方债问题不可避免对私人消费和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具体表现在:通过挤占贷款额度挤出投资和消费。为控制通货膨胀,央行不得不重新祭起信贷规模控制的手段,但地方政府贷款中的相当部分是不能违约只能展期的,所以会通过银行的信贷配给挤出企业投资和家庭消费;推高名义利率。地方政府的过度负债和开支推高通胀和名义利率,增加借贷成本,对投资和消费产生挤出效应;加重家庭和企业的纳税负担。政府的国内债务是“自己欠自己”,最终不论是地方政府自行还贷还是中央财政救助,“羊毛出在羊身上”,还债的始终是纳税人。地方政府目前欠债越多,未来家庭和企业纳税负担越重。
地方债不断出现负面消息对资本市场造成冲击。政府债务问题本来就难以快速解决,俄罗斯和巴西债务问题的解决从爆发开始到解决都需要3-5年。而且与发达国家的国债相比,中国地方政府债务涉及更复杂的利益博弈,信息更加不透明,加之银行贷款这种债务形式所具有的强外部性,要较其他国家更为复杂。可以预计,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同样难以一了百了,会持续对资本市场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