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计划从明年开始,每年确定一个月为“消费促进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以“扩消费、促发展、惠民生”为主题的促销活动。25日,商务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十二五”时期做好扩大消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十二五”商务领域扩大消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财政金融支持政策。(《上海证券报》10月26日) 出台刺激国民消费的政策措施,是落实“十二五”发展规划、助推经济结构转变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如何刺激内需?如何让老百姓自愿地消费?这需要相关部门制定灵活可行的激励政策。设立“消费促进月”固然能刺激消费,但方式失之简单,还不如确立“消费免税月”。 一是通过税收减免、降低物品价格,刺激消费的效果比单纯降价销售,让企业承担降价的部分成本要好。单纯的降价销售是商家对消费者让利,如果减免税收降价销售,则是政府让利,由于后者的让利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企业,因此企业更具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免税月可对处在零售环节的商品免去增值税和消费税,对服务行业免去营业税。这样,如果一件商品100元,减免17%的增值税之后,价格就变为85.4元,减少了14.5元的增值税。如果商品是应税消费品,那还可以根据消费税税率减免一定数额的消费税。这样,虽然商品价格降低了14.5元,但这14.5元由政府承担,企业只是凭票抵顶进货款,并不影响企业利润。 二是扩大税收扶持民生的影响力,提升纳税人的遵从度。近年来,由于税收增幅大于GDP增幅,更大于居民收入增幅,出现了税负过重、国富民穷的质疑。政府设立免税月,则可消弭部分民众对税收增长过快、税收没有惠及民生的看法,改变税收政策在民众心中的形象,进一步树立征纳和谐关系和提升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当然,设立免税月可能存在企业借机偷逃税的问题。对此,在免税月,可全部要求销售者销售商品时开具普通发票,凭票申请减税。由于增值税诸环节纳税,诸环节扣税制度,所以,还可将减免部分通过商品流通链条逐步返还至生产环节,生产环节也可以实施免税和抵税。比如零售环节销售的100元化妆品,减免增值税14.5元。但零售环节并没产生这么多税,大部分是其他环节流转下来的。因此,超市可凭销售发票,将14.5元的免税凭证返还供应商或生产商,由生产商直接凭发票到税务局退税或抵顶下月缴纳税款。这样,只要税务局加强零售环节的税收管理,就不会存在借机偷逃税的问题。 其实,美国已有设立免税日以刺激消费先例。据报道,每年8月,美国许多州会设两三天甚至十几天为免税日。在这些天里,购买生活日用品,消费达到一定额度,就可免缴各州所设的销售税。因为8月是家长为孩子开学购物的高峰期,设立免税日将减轻家长负担。美国家庭每年花在开学用品上的总支出,有一二百亿美元,有免税日,显然会帮家长省下很大一笔钱。也有些州将免税日设在其他月份,或一年设不止一次免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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