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帽子”案与权力入股思维
2011-10-25   作者:张玉胜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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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6月17日,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判决,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了结的一起“民告官”、“官告官”的侵权案,判决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原新乡市郊区民政局)败诉。这起长达14年、过程跌宕起伏的李福金“红帽子”案件,终于划上句号。
  一个靠个人投入和企业盈利发展壮大,既无群众投资、又无上级拨款的私营企业,却由于当初的“挂靠”行为,无端被拖入长达14年的诉讼纠纷,尽管几经周折最终取得了胜利,但这起“红帽子”案件,却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红帽子”,是指改革开放之初,一些私营企业为了生产和经营方便,通过挂靠政府部门冠以全民或集体所有制性质,为自己披上一件公有的外衣。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采购原料和销售产品的便利。就本案而言,应该说,当初发放“红帽子”的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和索要“红帽子”的新乡市郊西电工厂,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私营企业,其初衷无疑是一致并充满善意的。
  然而,两个原本你情我愿、配合默契的合作伙伴,缘何反目生怨直至诉诸公堂?尽管当事双方对个中缘由没有明说,但揣测起来,很大程度上应该是随着政策的变更和企业的做大,被挂靠的新乡市郊区民政局原本纯洁的“支持”初衷掺入了“功利”的色彩,即民政局因未能从企业“挂靠”中获利而导致心理失衡。
  毋庸置疑的是,新乡市郊西电工厂自挂靠民政局后即更名为“新乡市福利电工厂”,正是这顶“红帽子”让该厂享受到了1000余万元的税金减免。而这巨额税收也随之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并成为民政局对企业拥有所有权的主张底气。其潜台词就是我让你获得了税收减免的政策优惠,这1000余万元应当视为民政局对企业的投资。这无疑是“权力入股”的思维所致。而事实上,新乡市福利电工厂是以“安置的残疾人占了生产人员的50%以上”的贡献,作为对国家福利政策的回报的,是合理合法的权益,并非民政局官员的恩赐。因此,省高院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减免税不属于投资范畴,其税额应归新乡市电工厂所有。
  “红帽子”案件以民政局败诉、私营企业胜利结束,法律最终对权力入股说了“不”,但透过14年跌宕起伏的审理过程,我们深切感受到公权力的霸道与任性。凭借公权力可以随意任免企业法人,可以随意让企业的性质由“私”变“公”;深刻认识到对权力依法约束的极端重要性和构建依法行政管理格局的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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