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高尔夫球案“同案不同判”之忧
2011-10-24   作者: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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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高尔夫用品商人冯书凯买通了某高尔夫球场的保安,把客人打进球场湖里的球捞走,共捞了1620粒球,价值10054.8元。近日,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冯书凯等四人因犯盗窃罪,获刑3年、罚金3000元。(《新京报》10月22日)
  “捡”客人不要的球,算不算盗窃?这本身值得商榷,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之前媒体曾经大力报道过贵州修文县“村民捡球案”,那是一个错案!村民滕彩荣到高尔夫球场内捡遗弃球,“涉案金额”达到15513元,一审定为盗窃罪,获刑3年,缓刑4年(涉案金额比本案大,却得到缓刑)。此案经过上诉、抗诉、重审,最终村民被宣判无罪,滕被羁押401天,得到5万元的国家赔偿金和3万元的精神慰问金。
  一样的捡球,为何北京判有罪,而贵州不仅无罪,还给国家赔偿?“同案不同判”自然引发了争议。
  何谓“盗窃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的行为。盗窃的前提是偷“别人的”东西。刑法是最低的道德标准,它只能惩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不要求人人都像圣人那样“梨可以无主,吾心不可无主”——刑法只惩罚偷有主梨子的人,而不惩罚“偷”无主梨子的人。
  一般来说,在高尔夫球场,消费者向球场买球,就取得了球的所有权;之后球打到湖里、林子,消费者不再去捡,那就是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放弃了球的所有权。此时球就成了“无主物”,拿走它,就不算“偷”。好比拾荒者把公园游客不要的饮料瓶拿走,这也算偷吗(虽然他可能是非法闯入公园的)?上述贵州的案子里,当地法院就是以这个理由,改判无罪的。
  本案中,球场保安经理称:湖里的球不允许他人打捞,均由球场打捞,再作为练习用球使用。显然,球场方面也不理直气壮地觉得自己就是球的主人。但最终法院认为:不论打飞的球属于客人占有还是球场占有,都不属于冯书凯等人,所以还是构成盗窃。
  法律,本身就包含着均一、平等的意思。同样的事应得到同样的处理,这是公众对正义很朴素的追求。如果法院的判决,不能自洽,甚至相互矛盾,公众自然无所适从。所以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积极应对“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曾下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指导全国量刑规范化改革。
  但相似的案子,量刑差异巨大,还是经常发生;甚至像“捡球案”中罪与非罪,都不统一。贵州的案子更复杂,还涉及非法占地、失地农民安置等问题;但盗窃案就是盗窃案,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背景复杂”,就用法律来和稀泥。普通公众,有理由认为贵州和北京的“捡球案”,存在矛盾。这无疑有损于司法权威。
  如果两桩案件在法律事实上,的确有微妙的差别,导致罪与非罪的不同判决,那么司法部门就有必要向公众澄清原因所在,消除“同案不同判”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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