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漫长的等待和呼吁后,国内汽、柴油价格终于自10月9日起小幅下调。 由于8月以来国际油价大幅下跌,外界对国内油价迟迟不下调颇有质疑,焦点就是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存在一定的体制性障碍,例如调价周期过长、缺乏透明度、存在时滞性等,容易导致“易涨难落”。对此,有关部门回应称将不断推进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结合各方信息以及媒体所披露的信息分析,笔者认为,未来成品油定价机制需要在缩短调价周期、增加定价的参照物、改变操作方式等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现行定价机制所采用的22天调价周期虽然有助于反映国内炼油厂的原油采购成本,但不能及时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供求情况。目前国内炼油厂原油采购到达国内口岸一般要30天左右,美洲到达国内港口更是要45天左右。也就是说,从原油采购环节到炼制环节一般有1个月左右的滞后期,以“22个工作日”(1个月)时间为周期的调价方式,虽然便于准确掌握和核算炼油厂采购成本,但与瞬息万变的国际原油市场价格有一定滞后性。如将调价周期缩短一些,就能降低这种滞后性。 目前国际原油市场上主要有纽约期交所WTI原油期货价格、伦敦洲际交易所北海布伦特(Brent)和阿联酋迪拜商品交易所的迪拜(Dubai)或阿曼原油(OMAN)三大基准价格。另外,远东市场参照的油品主要是马来西亚塔皮斯轻质原油(TAPIS)和印度尼西亚的米纳斯原油(MINAS)或者辛塔原油。我国大庆出口的原油就以印度尼西亚米纳斯或辛塔原油作为定价基准。由于我们原油主要从中东、非洲、欧洲进口,并没有来自北美,所以纽约WTI的价格被排除在参考价之外。但由于美国是国际原油市场主要消费大国之一,而且美元是国际原油的计价基础,纽约商品交易所交易的原油价格更能反映国际市场原油需求及价格变化情况,因此,将纽约原油价格纳入定价参照物,才能真正、及时、准确地反映出国际油价综合水平。 现行定价机制“22个工作日+4%”的量化数据,过于机械和简单,使得上调和下降的起点不平等。以每桶100美元为基准价,上涨4%(即达到104美元/桶)时,就可上调;若以每桶104美元为基准,则需要下跌4%即跌至每桶99.84美元才能下调。这个差距在基准价越高时越大,调价周期也会因国际原油价位越高而越来越迟缓。所以,要改变这个问题,就必须采取非对称性的调价方式,例如国际油价上调4%时国内油价上调,在一个周期内下调幅度标准适当地降低一点,例如3%等,就可以考虑下调国内油价。 除此之外,笔者还有以下几个建议: 第一,为更及时反映国际石油市场价格,除了增加纽约原油价格这个参照物之外,还应赋予各个参考标准的权重比率,不能简单地相加后平均。这个权重比率可根据上年或一定时期国内原油采购基准价区进口数量结构来测定。考虑到北美地区没有进口,可以先按照它在全球市场上的份额赋予一定权重,剩余的权重由另外几种参照物分担。 第二,考虑到近年来国际原油市场价格呈现线性趋势,运用“22个工作日一次移动平均法”求得的移动平均值,总是落后于观察值数据的变化,存在滞后性偏差。而采用“二次移动平均法”不仅保留了一次移动平均法有效平滑的优点,还可克服一次线价格反映滞后的弊端,能够灵活地反映出价格变动的即时性特征。因此,建议研究利用“二次移动平均”理论测定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率。 第三,调价参考标准不仅可用国际油价变动幅度来衡量(相对数),还可以用国际油价变动具体区间来衡量(绝对数)。目前所设4%的油价变动幅度界线,是个固定差价率,容易导致油价“涨多跌少”,为此不妨以“浮动差价率”来避免。例如规定国际油价上涨或下跌2美元,国内成品油价格就可调整。这样,根据前22个工作日的纽约原油平均收盘价格,按约2美元的绝对值来推算测定相应的原油价格变化率幅度区间,如:50美元4%,60美元3.5%,80美元2.5%……100美元2%等等。以此为依据,并参考国际原油变化趋势,灵活掌握调整时机,以增强适时调整成品油价格的灵敏度。 无疑,鉴于国内成品油生产垄断还未破除,市场化定价机制还未完全形成,而带有政府干预的定价机制,总不可能像由市场竞争所产生的定价机制那样自如,在运行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都会出现弊端和不合理之处。我们只能不断完善现有的定价机制,以期最终形成一个能综合平衡各方利益的相对完善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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