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遭侵害怎样维权
2011-10-12   作者:袁梅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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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稳定住房资金来源,提高劳动者解决自住住房能力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互助性、返还性等特点。现实中,由于认识差异、用人单位逃避义务等原因,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常常会遭到侵害。那么,该如何维权呢?

  农民工也能享有住房公积金

  【案例】
  迟虹是一名来自农村的打工妹。2011年1月2日,她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5个月后,迟虹发现公司一直没有给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遂多次要求公司补办并缴费,但均被公司拒绝,理由为迟虹没有城市户口,只是个农民工,其住房问题应从农村集体土地中批得宅基地解决。 
  【点评】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就其中所指的“在职职工”的范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即职工身份的确定,应以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标准,而不能以户籍为依据。故迟虹虽是农民工,公司也必须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并予缴费。

  交住房公积金不能偷工减料

  【案例】
  2011年7月初,简莉等27名员工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来的通知中得知,公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论工龄长短、不分工资高低,每人每月均为30元,遂联名要求公司提高住房公积金并区别计算。但公司认为大家工作基本一样,何必分彼此,鉴于目前经营状况能给就不错了,没必要斤斤计较。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且有条件的城市,还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即住房公积金并非是由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所决定,也不能平均化,而是有着严格的标准且务必区别对待。 

  住房公积金遭拒缴可以仲裁

  【案例】
  2011年2月19日,郝琳因工作问题,当众与公司分管副经理发生争执,且非要分管副经理向其赔礼道歉。觉得很没有面子的分管副经理,出于报复遂以郝琳“违反公司规定,不服从领导”为由,通知财务部门从次月起不再缴纳郝琳的住房公积金。郝琳虽多次申辩,但公司碍于分管副经理而我行我素。
  【点评】
  公司无权拒缴郝琳的住房公积金。对于公司拒缴,郝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由其责令公司缴存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已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申请劳动仲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而住房公积金正好具有福利性质,郝琳对此自然有权请求劳动仲裁。

  住房公积金不得挪作他用

  【案例】
  早在2008年6月1日,栗冰即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而后由于丈夫有病,栗冰曾向公司借款4万元医治。2011年5月31日,因合同到期后,栗冰尚有7000元借款未还又无力清偿,而其住房公积金中的存蓄与之相当,公司遂提出以该款抵扣。栗冰明知此举对自己影响很大,但只好含泪答应。
  【点评】
  公司不得以栗冰的住房公积金抵扣借款。住房公积金虽为职工个人所有,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个人存款,并不能任意支配,更无权挪作他用,而必须经过特定审批且实行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本案的借款并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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