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门”不理李燕是个遗憾
2011-10-12   作者:汪代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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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载,在向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及科技部申请公开副部长分工职责等相关信息遭拒后,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燕将三部委告上了法院。昨日,李燕告诉记者,三部委已经公开了副职信息。李燕表示将不再起诉。同时,李燕在微博中表示,“尽管获取了政府信息,但‘法律之门’却没有向我敞开,一中院没有受理、也没有驳回本案起诉。”
  不出所料,李燕状告国家三部委最终以法院“沉默不语”而收场。虽然李燕的行政诉讼成了“无言的结局”,但三部委已经公开了副部长的信息。这就说明李燕为“推动制度建设,想做点什么”已经达到了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李燕的良苦用心对信息公开制度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一中院对李燕行政诉讼的态度是冷漠的,他们将李燕的诉讼放置在那里,实行“冷冻处理”,这是不符合相关法律程序的。作为法院,对李燕的行政诉讼要是不予受理,就必须对此有个明确的态度,并依照相关法律程序给予合法、合理的解释。这种“不理”的态度,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轻视。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底线,没有“告也不理”的理由,不能因是女大学生的行政诉讼状“人言微轻”而不理。法律的大门对每一个公民都应是敞开着的,也欢迎每一个人的自由出入。任何的“半开半掩”和“大门紧闭”,都是法治意义上的不作为。法律这个“大钟”应准确报时,而不是有人撞它才响,甚至“撞也不响”。 
  法国思想家伏尔泰说:“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律可以不同意李燕行政诉状中的“说法”,但法律应该尊重和捍卫其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之门”难打开关系到执法的程序问题。程序是执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社会肌体健康的标志。执法的程序是否规范,不仅决定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尤其关系到公民的权利能否得到可靠保障,进而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程序不仅是工具,更具有自身独有的价值。我们关注正义,更应关注程序及程序的正义。“法律之门”没有向李燕打开是法治之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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