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权”才能给民间组织松绑
2011-10-11   作者:志灵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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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名为坤叔助学团队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长期助学中总结出“千分一”的公益理念。但在该团队以“东莞千分一公益服务中心”的名称申请登记注册时,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认为“千分一”这一名称可能让公众误解为“硬性摊派”、“强迫捐款”,违背了慈善自愿的原则,导致其连续7年6次申请“转正”均受挫。对此,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转变观念,努力成为社会公益和社会慈善发展的助推者,而不是障碍。(《广州日报》10月9日)
  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拒绝理由实在荒唐,诚如汪洋在批示中所表达的,“有什么理由从他姓‘俞’,就推断人家会去‘偷’”,以名称可能引起公众误解为由拒绝当事人的申请,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有罪推定”,也是对公众智商的一种侮辱。正如坤叔所言,他们手中没有任何公权力,怎么可能去给别人“硬性摊派”呢?
  这么简单的道理,想必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是明白的。这是一种观念问题,而且还是一种有代表性的观念问题。它或许不是简单的“好心办坏事”,而是在一些管理机构和管理者的骨子里面,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对权力“欲罢不能”的情结:不论从制度的要求上,还是从现实的需要上,管理机构都应向社会“放权”,可一些管理机构就是把持着权力不放。
  法治原则和市场原则,对于权力的起码要求是“权力要有限度”。以公益事业为例,无数的实践早已证明,由民间组织来做,要比政府来做更有效率。如果政府管理机构明知道管不好还要把所有权力都揽到自己手中,只会导致能做的做不好,能做好的不能做。
  我们的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取得巨大成功,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政府的权力从“无限”走向“有限”,通过向社会放权让利来实现。之所以一些改革如今进入“瓶颈期”,与向社会放权不够有很大关系,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不停地呼吁“重新发现社会”的理由。以作为公益事业的慈善为例,几次大的灾难已经用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我们的社会从来都不缺乏爱心,缺乏的只是制度的规范,而制度规范缺失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民间慈善机构的不够发达。
  当然,像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这样不愿“放权”的管理者,除了想握有更多“属于自己”的权力外,还与其不愿意承担更高更重的责任有很大关系。虽说从整个社会来讲,“放权”从根本上是在为权力减负,使得权力者不至于因为无限权力而承担无限责任。但具体到一个管理机构,“放权”意味着其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以民间组织管理部门为例,一旦被其核准登记的民间组织,由于其监管不力而出现问题,其就要承担失察之责。这种情况下,哪有把所有权力把持到自己手中的责任和风险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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