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亟待立法监管
2011-10-11   作者:孙瑞灼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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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20多亿元“跑路”美国的浙江温州信泰集团董事长胡福林已经回国。据知情人透露,胡福林此次回国是谈判企业重组事宜。目前,胡福林本人已被“保护”起来。据知情人称,自今年年初,温州部分企业出现资金危机以来,已有90多个老板负债出走,目前有3人已返回国内。
  面对这场愈演愈烈的民间借贷风波,有关部门正在采取补救措施。如发布非法集资预警;银行业发出联名倡议,“一企一策”帮困难企业;公检法严打非法讨债,切实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应当说这些措施都很有针对性,也能取得一时之效,但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民间借贷问题,还必须从立法着手,对民间借贷予以系统的规范、引导和监管。
  央行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在2010年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存量就已超过2.4万亿元,占当时借贷市场比重已达到5%以上。以温州为例,温州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为何大量存在?一方面,由于现行的国有银行的信贷规则和运作模式,国企和政府性质的大项目永远是贷款的重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只能分到很可怜的一杯羹,在资金瓶颈中生存,只能求助于民间资本;另一方面,在通胀压力下,老百姓手中的闲钱缺乏有效保值增值渠道。两方面的需求共同催热了民间借贷行为。
  游走于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民间借贷资本,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资金力量。有其有利经济发展的一面,也有其危害金融市场的一面。风险与利益并存,合法与违规交叉。民间借贷如一把双刃剑,有助于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蕴涵巨大风险。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控制等特征,有些甚至以“地下钱庄”的形式存在,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充斥其间。
  对民间借贷“堵”不如“疏”,有关部门应尽早加强相关立法和治理,将存在已久的民间金融纳入正常监管与保护,降低民间借贷潜藏的巨大信用风险。首先,必须明确民间借贷身份。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一直没能给民间借贷一个明确的身份和地位,与其任由它暗流汹涌,不如将其直接纳入统一金融监管的范畴,进行引导和规范。其次,必须进行专门监管,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最后,要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让贷款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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