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间借贷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其蕴含的风险也越来越受到监管层重视。据报道,四大行9月以来存款锐减,其中中行、农行分别减少1800亿元和1400亿元。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东部沿海地区有3万亿元银行资金进入民间借贷领域,不少国企、上市公司甚至商业银行也都成民间借贷的“二传手”。
一方面是货币政策从紧背景下的银行惜贷,正规银行信贷体系融资功能弱化;另一方面是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非银行信贷风气盛行,雪球越滚越大,利率迭创新高。二者都是我国融资体系中的资金供给者,但前者贷款利率相对稳定,监管措施完善;后者在数量上侵蚀着银行存款,在贷款利率上不受限制,在监管上处于真空地带,蕴含的风险不言而喻。
应该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有一定道理。在我国间接融资主导的格局下,银行信贷及银行体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目前货币政策从紧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面临的流动性、资本充足率、存贷比压力较大,大部分中小企业无法从正规的银行渠道获取资金,民间借贷就成了融资体系的有益补充,包括P2P、小额贷款机构等在内的民间融资模式对缓解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目前民间借贷之风愈演愈烈,地域分布广、贷款利息高、牵涉者众多,而其又处在监管与法律的真空地带,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不仅会危害我国经济金融体系,还容易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要预防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根本化解民间借贷所蕴含的风险,将其纳入监管体系,以合法的途径加以规范疏导,已成为社会与监管层的共识。
共识虽成,但切实有效的监管作用却迟迟难以体现。其实,民间借贷问题很早就进入了监管者的视野,但通常是监管高层反复强调要高度警惕网络借贷、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信贷领域凸显的风险,而民间借贷狂潮却有如滔滔洪水,其势不止,部分体现出我国民间金融监管领域的尴尬处境。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利,在中央一级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多家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银监会负责监管有国家颁发正式牌照的金融机构,没有牌照的民间借贷机构理论上银监会并不负责,不负责的这些领域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稳定,这样就出现了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而在银监会设立之后,央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也保留了必要的监管职责。目前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年利率就是由央行温州中心支行统计的。但央行温州中心支行发布的保守利率被指与真实利率相去甚远,其对民间借贷领域信息的掌握与监控能力远非健全。
此外,民间借贷领域所表现出的一些特点也表明目前这种“单线多头”的监管模式效力难以发挥。
一是民间借贷所表现出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虽然民间借贷的范围已从前两年主要集中的东南沿海区域向内陆发展,但主要还是集中在江浙、山西、内蒙古等民营经济发达或民间资金充裕的地区,并未大范围地波及全国各地。即使在民间借贷盛行的区域,不同的地区在资金供求、借贷链条、经济基础甚至发展模式等方面又呈现出各自特点。民间借贷的这种区域性差别决定了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难度较大。
二是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在民间借贷盛行的地区,往往是资金量巨大且参与者众多。牵涉其中的不仅有工商企业、普通家庭,甚至包括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一旦出现危机,冲击面也主要集中在一省市或地区。若波及工商企业会影响当地的实体经济,波及银行会危害当地金融体系的稳定,波及普通家庭更会造成当地社会的负面影响。民间借贷与地方政府这种休戚与共的关系使地方政府主动监管民间借贷成为可能。
因此,我们或可改革民间借贷的监管模式,采取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即中央和地方两级都对金融机构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理论上说,这种监管模式适用于地域辽阔、金融机构多而且情况差别大,或政治经济结构比较分散的国家。
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实来看,其地域色彩浓,各种非银行信贷实体参与其中,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比较突出,更适宜采用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
采用双线多头监管模式,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调动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监管积极性,使其加入到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中来。地方政府参与监管,短期内可根据各地民间借贷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在信息收集、问题处理、危机预防等方面扮演更积极有效的角色。长期内地方政府或可参与地方民间金融的立法,为合规民间借贷机构颁发合法牌照。地方政府监管机构与中央监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双线并行,将助力于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合法化,有效化解潜在风险,在长期内引导民间借贷在我国融资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