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所有制层面,不少学者主张搞土地私有制,一些党政官员也持这种看法。笔者反对这种观点,因为搞土地私有制,就彻底否定了新中国的立国之本即耕者有其田,不利于以农为业的农民,也不利于我国顺利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一般地说,主张恢复农村土地私有制的学者与官员的出发点是好的:一是希望靠所有权这个“很硬”的制度安排抵御某些地方政府廉价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二是希望农民获得卖掉土地筹集进入城市谋生资本的权利。然而,从这样的愿望出发搞土地私有制,无异于缘木求鱼。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价格高低是政策取向,与农村土地所有制作为国家根本经济制度不在一个层面上。政府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价格及补偿方式问题,实质是农民集体如何凭借土地所有权分享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成果。事实上,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在推进当地城镇化过程中,让农民较充分地分享到了城市化带来的发展成果。 有学者认为,土地变为私有财产,农民通过卖地变现,就会获得进城谋生的资本。这种想法并不切合实际。首先,城郊的农民会因为土地私有而推高地价,阻碍城镇化进程,减少城镇容纳农民的数量。其次,远离城镇的农村土地属于纯粹的农业用地,并不值钱,农户即使全部卖掉小块土地,恐怕也换不来城市住宅中的厨房和卫生间,大概只够成为流民的盘缠。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私有制的主张可休矣。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完美无缺。以坚持和完善耕者有其田为原则,最应该受到重视的是“土地承包权变质”现象带来的危害。这是指农户完全不从事耕作、单纯靠土地承包权获得各种利益的现象。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承包土地不再有税费负担,加上农产品价格不断上涨,土地承包权含金量越来越高。与此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农民进城经商务工,转向非农产业就业。于是,近些年各地农村普遍出现了两种现象:一是有些农户或因缺乏劳动力,或因农业生产收益太低,粗放经营甚至撂荒土地,而希望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农户却得不到土地,这是直接违背农村改革初衷的;二是有些农户在土地承包权流转名义下出租土地,彻底脱离农业生产活动,不但向耕作者收取地租,连国家支持农业生产的各种财政补贴也归为己有。 坚持耕者有其田原则,必须革除“土地承包权变质”弊端。首先,在制度设计中应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的所有者权利。税费改革前,农民承包土地必须向政府缴纳农村教育、公务员工资等公共开支费用是不合理的,应改革。但是,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为了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收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生产共同费是必要的,对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十分有利。同时,对于放弃土地经营选择其他就业门路的农民构成费用,将促使他们放弃土地承包权,加快土地流转速度。其次,在全国范围内总结推广重庆等地区创造的“以承包地换社保,以宅基地换住房”经验,以更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进城农民放弃效率很低的农村土地资源,安心到城镇就业并安家落户,把土地承包权转让给真正从事以农为业的乡亲。 (本文摘编自10月9日《人民论坛》政论双周刊,原题为“农村土地私有论可休矣”,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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