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近日公布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韩刚“老鼠仓”操作相关细节。根据公布的细节,韩刚“老鼠仓”操作涉及15只股票,其中,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后至8月21日期间,“老鼠仓”交易涉及股票14只。 完善法律制度来治理“老鼠仓”才是正途。笔者以为,要进行对“老鼠仓”行为的进一步规制,管理层不妨从《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下手。“老鼠仓”行为本来就是经济领域的犯罪,其涉及的主体主要是证券界的一般从业人员或者一些基金经理,因此,立法或修正立法时,首先考虑民事的法律制度的修改比较合理,立法的难度也不会太大,立法的条款也不会因为太专业而繁琐。但立法的程序很繁琐又要求严谨,所以,从个别条款的修订入手,是条可行的途径。 目前的《基金法》和《证券法》过于笼统,缺少可操作性,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责任的机制。因为有了具体措施的法律制度才能够得到好的实施,而这种责任的机制就是一种很有效的配套措施。基金从业人员受托为基金投资者管理基金,而这种责任一定要明确并且得到法律的保障。责任的机制也是监管“老鼠仓”行为的核心内容。在具体实施时,要将落实的措施落实到监管链条的所有人员,只有这样,让每一个具体的经手者都能够受到法律的监管,这种责任的机制才能够具体落到实处。 另外,就现在所发生的“老鼠仓”事件的涉案金额来看,违法所得都是比较高的。资金数额动辄上亿。“老鼠仓”违法所得的利润也是非常惊人的,因此《刑法》的刑罚规制应该严格,让那些想犯法或正在进行不法行为的从业人员们首先考虑到的是巨大的违法风险,因为害怕和担心这种风险而不敢贸然违法,不敢再为了所谓的利益而冒受刑罚的风险。 国内资本市场并不是没有法律规制,而是缺乏对法律的畏惧心。“老鼠仓”很难杜绝的原因就是,违法者不害怕、不畏惧。现阶段,资本市场应该反思,应该如何培养一种对法律和规则的敬畏之心。笔者建议,根据“老鼠仓”不同的违法情节,设定不同的法定刑,加重法定刑,增设罚金刑,可以产生刑法上的强制约束,从而加强基金公司内部监督管理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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