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必要物质保证。住房属于特殊商品,既具有一般商品的经济属性,又具有一般商品所不具有的社会性和政策性。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进行住房商品化改革,福利分房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然而,住房具有生活保障性质,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有效供给。当市场不能满足社会中某些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时,政府就应当建立和完善住房供给制度,为公民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 我国在探索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基本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针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半市场化保障制度;三是针对困难群体的非市场化保障制度;四是针对无力支付租金的特困群体的救济保障制度。近年来,政府积极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安居房到公共租赁房、限价房,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日益完善,城乡人居环境大大改善,人们的住房水平不断提高。但应当看到,目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小,发展水平较低;保障住房建设资金不足,手段单一;保障性住房受益人群定位不清,不少低收入者没能获得住房保障的政策优惠。 公共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是由制度体系、供应体系、金融体系以及监管体系构成的复杂系统,涉及内容多、范围广。完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将保障水平与保障能力结合起来,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法律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政府把公共住房保障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并积极探索发展完善公共住房保障的途径。为了促进我国住房保障建设的顺利进行,应加快相应的立法工作,以法律形式将住房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制度固定下来。 引导多渠道资金投入。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资金无法完全解决住房保障问题。因此,政府一方面应大力推动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的发展,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努力提高公共住房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政策手段,引导、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比如,建立健全社会资金投入住房保障的政策体系,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手段,鼓励增量和存量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加强金融创新,建立健全各种担保制度,通过住房贷款、农信社和联保贷款等多种形式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购房能力;等等。 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在公共住房保障中,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保证政府信息公开质量,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特别应将监督贯穿到决策、执行等政府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并在每一个环节实施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监督;改变当前偏重于惩罚性的事后监督,重视预防性的事前监督和过程性的事中监督,以促进政府有效履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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