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租房,不能甩包袱给企业
2011-09-23   作者:惠铭生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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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表态,广州公租房将实行通过用人单位筹建公租房为主、政府提供公租房为辅的方式。并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还拟规定不受户籍限制。(《广州日报》9月22日)
  政府给足政策,用人单位自建的房子算“公租房”,这样的政策“看起来很美”——既解决了一些市民的住房问题,又能为政府分忧。毕竟,一些地方政府开建大批公租房,资金捉襟见肘也是实情。这项政策似乎两全其美,能实现多方共赢。但倘若仔细琢磨,不难发现这项政策弊端多多,甚至可以说弊大于利。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谁最需要公租房?公租房应该为谁建?不言而喻,是那些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那些贫困家庭,其中也包括诸多外来务工者。但恰恰是这些最渴望公租房的社会群体,往往没有单位;或者虽有单位,但建立的却是松散的劳动用人关系,比如临时工、派遣工等。既然无单位,他们与单位自建公租房有什么关系?
  很显然,公租房以用人单位自建为主,即便政策再优惠,建设的公租房再多、再廉价,那些需要公租房的城市社会群体,也只能是望“房”兴叹。
  恰恰相反,这个看起来很美的政策,恐怕会沦为一场福利性分房、变相集资购房的盛宴。广州市规定,不管是国企、私企、民企甚至外企,只要符合资金、地块条件,都可以自建公租房。那好了,既然政府放开口子,允许单位自建房,而且在税收、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那么,有地的或有钱买地的,往往是国有企业,甚至包括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是财大气粗的私企、民企。而这些单位的职工,往往收入高,且家庭也不缺房住。但这样的利好政策,可能会引发疯狂的抢地、抢建“公租房”的“盛况”,这种公租房建得越多,越彰显社会不公平,越加剧社会贫富分化——有房的,房子更多;无房的,还是无房。
  还有一点不可忽视,既然单位可以自建公租房,且政府给予税收、土地等政策优惠,一些单位有可能浑水摸鱼,挂羊头卖狗肉,名为给单位建设公租房,实则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从中渔利。笔者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近年来,一些开发商打着建经适房的名义建设高档商品房的现象屡见不鲜,就是明证。
  其实,撩开“用人单位筹建公租房为主”这项政策的面纱,不难发现,政府的真实意旨不过是舍不得财政投入,不愿意承受公租房的建设成本压力和成本回收周期,而将建设公租房的重担扔给企业罢了。再说直白点,就是地方政府是在玩“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伎俩,将企业自建房贴上个“公租房”的标贴,就算完成中央下达的公租房建设指标了。
  建设公租房,泽惠公众,是一项需要政府投入而回报并不显著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这需要各级地方政府踏踏实实,严格按照中央规划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公租房建设任务,切不可玩弄偷梁换柱等障眼法,欺上瞒下,逃避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比如广州市推行的单位自建公租房,其实已经变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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