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据报道,2007年6月-2010年10月被告人潘建国、杨志明、卢展文(均为化名)等19人以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4亿多元,造成被害人损失惨重,严重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法律规定,“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非法或变相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还极易造成金融风险,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前述案件中,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4亿多元,除返还918名被害人部分利息共4000多万元外,其他非法吸收得来的公众存款被用于个人工资提成等支出。直至案发,众多被害人的2.6亿元投资款未能追回,涉案数目之大,受害群众之多,令人触目惊心。
其实,类似新闻在网上一“baidu”一“google”能找出一大串来。如曾经因高利贷泛滥而成为“宝马之乡”的江苏省泗洪县,在7月借贷大户“跑路”、停止付息后,出现高利贷市场崩盘情况,众多放贷人血本无归。
据央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年初时透露,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达到5.6%。借贷乱象丛生,除了贪财之欲以及金融结构不顺等因素外,有关部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造成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也是重要原因。如金融监管部门认为,“我们只管理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像投融资机构”、地下钱庄“及其他不属我们发照和管理的范畴”;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民间借贷是双方自愿,高息借贷不受法律保护”;企业登记主管部门认为,“我们只批准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并未批准他们去吸储放贷”。
根据《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都是违法行为。但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在全国很普遍。不少人对在短期内可得到丰厚的利息回报也很感兴趣,但这种“挖东墙补西墙”而又缺乏监管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迟早会变成“庞氏骗局”。给你开出20%、30%或更高的利率回报,那么,这些公司所投资项目的纯利润至少要保持在60%以上,但做到这一点太难了。一般项目的毛利润能达到30%就不得了了,怎么能长期对你保持如此高的回报率呢?从金融犯罪学的角度来看,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人性里的贪婪,用高回报率的方式来不断地滚大投资骗局的雪球,而这种数以亿计的资金被非法吸收迟早也要衍化成金融风险。所以,必须严肃面对。
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但在这种行为仍屡禁不绝,恰恰印证了“存在即有其合理性”。所以,不该让民间合理的融资需求始终处于灰色地带,游走于罪与非罪的边缘。治理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加强对未纳入金融监管范围、涉及到存贷款业务的民间金融机构的整顿和规范。